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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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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人民法院
潮南区人民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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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广东省潮汕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5月10日。她的名称和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几经变更。1983年9月1日,汕头地市合并,机构改革,使用这个名称至今。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等7个基层法院、25个人民法庭。中院现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办公室、装备财务室、政治处、教育培训科、研究室、监察室等20个内设机构和司法鉴定处(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司法警察支队等3个直属行政单位。全院在编干部286人。
    汕头市中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及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主管全市法院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机构和社团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工作。
(十三)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的工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审判业务机构的职能分别为:
    立案庭  负责本院除破产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对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作出裁定;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申请(申诉)和不服基层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申诉)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裁定驳回申请;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及其他各类程序性上诉案件,审查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信访、法律咨询工作和司法救助的审批事宜;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争议,负责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请示的批复和申请延长民事案件审限的审批。
    刑事审判第一庭(加挂少年犯罪审判庭牌子)  负责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等案件;审判少年犯罪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中除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外的其他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除外);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申请公示催告案、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申请诉前保全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除外);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判: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储蓄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期货交易纠纷,证券合同纠纷,期货交易代理合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信托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存单纠纷,票据、证券权益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案。
    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除外);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判: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除外)、行纪合同纠纷(起火交易代理合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除外)、信用证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涉外、涉港、澳、台其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除外)。提单纠纷、仓单纠纷、涉外、涉港、澳、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除外);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件
    行政审判庭(加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审判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负责办理赔偿委员会工作事务;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加挂案件督查办公室牌子)  负责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决定再审、提审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审查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评查本院审结生效的各类案件;负责全市法院案件督查工作;负责院长接待日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上级机关转办信件的调查、督办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事项的记录等文秘工作。
    执行局  负责生效的本院民事第一审案件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本院刑事第一审案件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部分、行政第一审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本院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具体实施;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民事制裁决定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书;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的调配工作;组织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交叉执行和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本市法院与本省其他法院之间、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的协调工作;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各审判业务机构除上述主要职能外,还具有监督、协调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执行工作职能。
    司法鉴定处(加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牌子)  负责全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文检鉴定和有关技术咨询工作;负责组织和对外委托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的鉴定、检测、评估等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刑场执行死刑有关技术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对处决罪犯的尸检工作;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书记员管理处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诉讼档案立卷等辅助性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司法警察支队的警务工作;领导、监督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下设直属第一队、直属第二队、警车队和办公室4个正股级内部机构。
    1、直属第一队 负责本院机关、法庭的警卫工作;负责押解人犯和开庭审判值庭等工作;负责对死刑犯的执行工作。
    2、直属第二队 负责送达本院有关诉讼文书;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事项。
    3、警车队 管理警用车辆;配合直属第一队、直属第二队完成押解人犯、开庭值庭、送达和协助执行工作。
    4、办公室
        (1)负责支队的内勤文秘工作;
        (2)负责枪支、弹药、警械等警用物资的管理;
        (3)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调升的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4)协调、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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