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190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6〕56号)精神,经中共汕头市委同意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3月1日起,汕头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不包括司法赔偿案件)、行政非诉案件的审查,统一由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二、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执行由金平区人民法院负责,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三、2017年3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继续审理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管辖法院审理。

四、本公告调整的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到调整后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五、金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地址:金平区金环路18号。电话:0754-88537744。

特此公告。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