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花接木存侥幸 变造驾照获刑罚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41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的真实信息,甚至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以此来逃避公安机关的监管和处罚,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即便只是给驾驶证换个照片,也已经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面临的将是刑责。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宗变造身份证件的案件。

    被告人柏某在岐山汽车站附近路段的马路边捡到一张“白某”的驾驶证。被告人柏某因自己没有驾驶证而动起了歪心思,萌发变造证件的想法,遂将捡到的驾驶证证件上的照片抠掉后,把自己的照片贴在该驾驶证上,通过移花接木,将捡到的驾驶证据为己用。后来,被告人柏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杏花桥下桥处时,见到交警设卡查车,被告人柏某因害怕无证驾驶被查而弃车逃脱,交警从小汽车上缴获“白某”的驾驶证一张。经“白某”驾驶证的发证机关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实比对,查缴的“白某”驾驶证上的照片与档案里收存的照片不符,非白某本人,且被查缴的驾驶证证芯编号系作废失效证件。

    金平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某将他人驾驶证变造为本人驾驶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柏某变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驾驶证,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鉴于被告人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柏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以此为戒,通过正规考试来获取驾驶证,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负责的人。同时,广大市民也要切实增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张妍)

(文章来源:2019年6月20日《汕头日报》http://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1906/20/c513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