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 被告人自首,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7-29  浏览次数:7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一男子通过微信向他人非法购买了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黑翅鸢和凤头鹰,触犯刑法,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8年4月,一名外地男子丘某某从一QQ群上获悉谢某某(另案处理)有出售黑翅鸢,遂通过微信与谢某某进行交易,以48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黑翅鸢。谢某某在其金平区杏园街的住处通过快递将一只黑翅鸢幼崽邮寄给丘某某。丘某某收到黑翅鸢幼崽后,将其放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的住处饲养,一段时间后黑翅鸢幼崽无法站立。丘某某又要求谢某某补卖一只黑翅鸢,谢某某表示同意。同年5月,谢某某通过快递将一只鹰和一只八哥邮寄给丘某某,收款388元。丘某某将收到的鹰和八哥放在家中饲养。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丘某某的住处查获2只鸟类,丘某某辩称其原最先购买的黑翅鸢幼崽在饲养过程中已飞走。经鉴定,现场查获的2只鸟类,其中一只为凤头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只为红嘴山鸦,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对被告人丘某某原最先购买的1只黑翅鸢幼崽图片鉴定,为鸟纲隼形鹰科黑翅鸢,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同年10月11日,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金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鹰科黑翅鸢、凤头鹰各一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丘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黄佩增 林泽泳)(文章来源:2019年7月18日《汕头日报》http://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1907/18/c539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