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次数:48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北京9月3日电  (记者  雷  蕾)为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全文及典型案例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李强、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作弊目的未实现仍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姜启波对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广受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他指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六种情形被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不易把握、存在认识分歧。为此,《解释》从六个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二是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四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五是数量标准。《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六是违法所得。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对“重操旧业”犯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为有效打击再犯,《解释》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同时,考试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姜启波表示,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并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