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充分发挥联动救助优势 让司法救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19  浏览次数:95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今年以来,汕头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拓宽工作思路,灵活运用救助措施,充分发挥联动救助优势,截至目前,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6宗,救助涉案困难群众12人次,发放司法救助金63.3万元,其中,与基层法院联动救助4宗,救助涉案困难群众4人次,发放司法救助金37万元。


2017年10月24日,聂某因驾驶电动车与郭某民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郭某民逃逸,后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聂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潮阳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民应赔偿聂某291634.47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10753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民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聂某向潮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潮阳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除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外(评估价13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郭某民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潮阳法院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聂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致伤后,生活不能自理,已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且后续治疗费用巨大,其家属为治疗聂某的伤病已导致家庭负债累累,被执行人郭某民无财产可供执行,聂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2019年3月26日,聂某向潮阳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潮阳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决定给予聂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万元。鉴于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潮阳法院请求汕头中院对申请人聂某进行联动救助。


汕头中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查明,聂某母亲吴某祥已去世,父亲聂某甲七十多岁,常年生病,无劳动能力,由聂某儿子在家照顾;聂某的妻子王某体弱多病,无法劳动,家庭收入主要靠聂某在外务工及在家中务农维持生计。聂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汕头中院认为,聂某符合依法可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遂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给予聂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聂某的妻子王某因中风入院治疗,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已被送回其与聂某在潮阳区谷饶镇租住的屋中。在得知这个情况后,2019年9月16日下午,汕头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舜川和司法救助案件承办人与潮阳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起,到聂某和王某的租住屋中向他们送达了司法救助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一般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但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下级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进行联动救助。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也大部分集中在基层法院。但是,基层法院受预算资金的限制,救助力量有限,特别是对于一些因案件遭受损害较大,损失严重的困难群众,基层法院能够提供的司法救助可能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求,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初衷。针对这种情况,汕头中院将充分利用联动救助的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大与基层法院的联动救助的力度,通过法院系统内的动态调整,发挥司法救助金的最大功效,努力让司法救助制度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最大程度地保障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汕头中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