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各种事实骗取多人款物 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入狱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次数:81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诈骗案件。被告人侯某行骗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繁多,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多人款物。最终,因犯诈骗罪获刑。被告人将在监狱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20158月,被告人侯某化名侯爵并虚构有能力帮助孩子入学的事实,骗得被害人余某某9000元和中华香烟一条。案发后,被告人侯某颖的亲属已为其退清诈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

  20166月,被告人虚构为他人算命及做法事祈福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蔡某某2800元、金手镯二个、金项链一条(赃物价值共34590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物销赃得款28000元。赃款已被其花用。

  20181月,被告人虚构经营直播平台需要资金的事实向被害人龙某某借款。被害人龙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103700元、现金20000元及付款26397元购买金项链一条。作案后,被告人将金项链销赃,得款18000多元。赃款已被其花用。

  20182月至4月,被告人化名吴昊天并虚构为他人做法事祈福及投资生意等事实,先后骗得被害人肖某某77760元,后经被害人肖某某追讨返还14500元,余款63260元已被其花用。

  综上,被告人侯某诈骗的数额共259747元。

  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侯某多次诈骗,应予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还诈骗被害人余某某的款物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颖诈骗被害人蔡某某、龙某某、肖某某的财物,依法应予退赔。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侯某退赔被害人蔡某某37390元;退赔被害人龙某某150097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63260元。

  (张妍 林泽泳)(文章来源:201995日《汕头日报》http://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1909/05/c580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