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乱查封 鼓励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律师参与执行意见》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57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北京1月2日电 (记者  乔文心)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全文见二、三版)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全文见三版)以及善意文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何东宁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答记者问见四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对民事执行实践领域的部分问题给予回应。

    “要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保全,违者一律追责,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孟祥介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有效防控超标的查封的具体做法,《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也做了详细规定,如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如对于无法分割查封的只有一个产权证书的不动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如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等。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还对财产变价环节中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出规定,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如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如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也可以准许等。《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还强调,要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

    在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另外,该意见中的部分规定让执行更具“温度”:如各地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近亲属去世等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等。

    “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孟祥表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推进律师全面、深入参与执行工作,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律师参与执行意见》。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共3大部分,16条,从十个方面详述了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推动设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律师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应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等。

    在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方面,《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构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和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要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要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

    “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财产查控、权利救济、法治宣传等方面的职能和优势,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形成化解执行难的社会合力。”孟祥指出,在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行工作,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要严格落实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防范执行廉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