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跳舞碰落眼镜 打人砸车罪责难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4-13  浏览次数:278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日前,龙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寻衅滋事案件。该案的被告人林某民曾于2012年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仅仅是因为在酒吧跳舞时眼镜被人碰落在地上,竟然怒不可遏纠集同伙殴打他人并打砸小汽车,最终被龙湖区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某日凌晨,林某民与同案人“黑橄榄”、“赖监周”、“阿细”、“阿强”、“高佬”(均在逃)等人在龙湖区金砂东路某酒吧内消费。凌晨3时许,被告人在酒吧舞台上跳舞时,与同在舞台上跳舞的林某光发生碰撞,导致林某民所戴眼镜掉落在地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被酒吧保安人员劝开。林某民因此不服气,遂纠集 “黑橄榄”等人寻找林某光企图滋事。同案人“黑橄榄”在该酒吧外发现与林某光同行的朋友林某东驾驶一辆黑色东风日产小汽车正停在金砂东路上,遂持啤酒瓶冲到该处殴打坐在驾驶室的林某东,后又砸打林某东驾驶的黑色日产小汽车后逃离现场。

2019年2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民抓获归案。经鉴定,黑色东风日产小汽车损失价值3521元;林某东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民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又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魏雪琪 杨如龙)(文章来源:2020年4月13日《汕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