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汕中法执字第172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18 浏览次数:22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公 告
(2002)汕中法执字第172号
广东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汕头公司、
汕头市奥斯达自动扶梯厂:
本院在执行湛江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 ,依法作出(2002)汕中法执字第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2)汕中法执字第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六十日内到本院执行一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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