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5破申4号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破申4号
申请人:诸暨市复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开元村城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蔡福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伟达,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横山工业区B幢。
法定代表人:陈华荣。
申请人诸暨市复日化纤有限公司(下称复日化纤公司)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德惠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德惠华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德惠华公司目前仍然在经营,资产和在外的债权足以偿还债务,不应该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18年8月14日,复日化纤公司以德惠华公司、汕头市永倩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永倩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浙0681民初13108号民事调解书,德惠华公司、永倩公司确认应支付复日化纤公司包纱款人民币710万元,并承诺分期支付。调解书生效后,德惠华公司、永倩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复日化纤公司遂申请执行。2020年1月19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681执536号之二执行裁定,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委托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汕头市永倩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抵押,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理”,遂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另查明:德惠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存续状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德惠华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复日化纤公司对德惠华公司享有的债权已为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认,其申请对德惠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复日化纤公司已轮候查封了债务人之一永倩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因上述房地产已抵押而暂时无法处理。由于复日化纤公司申请执行案件中尚有被轮候查封财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德惠华公司已达到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状况,因此,申请人复日化纤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诸暨市复日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建龙
审 判 员 李 铿
审 判 员 林 喆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蒋 涛
书 记 员 林 敏
附: (2020)粤05破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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