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法院对陈某亮、黄某锐等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恶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次数:193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130日上午,汕头潮阳法院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潮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亮、黄某锐等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恶一案,并于当天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亮有期徒刑六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锐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亮为实施违法犯罪,组建成立BF团,并与BF团成员被告人黄某锐、同案人李某鸿(另案处理)、吴某龙、吴某伦(均已判决)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同案人朱某辉、李某坤、吴某廷、林某龙(均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一起,形成以被告人陈某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殴打、威胁、打砸等手段,于潮阳和平、汕头潮南峡山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耍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及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亮、黄某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形成以被告人陈某亮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黄某锐、同案人吴某龙、吴某伦、朱某辉、李某坤、吴某廷、林某龙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动辄以暴力手段,分分合合,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某亮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直接参与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结伙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陈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