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买下拍卖房 被占起诉获赔偿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75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期,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房屋交易民事纠纷案件,房屋的使用人占有已拍卖成交的房屋而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被告黄某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某栋某号房的全套房屋,成交价为31万多元。原告陈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该套房屋的使用人黄某请求陈某将该房屋暂借其居住,故双方没有立即交接房屋。2018年3月起,原告陈某因居住需要,多次要求被告黄某搬离该房屋,被告黄某却继续占用该房屋居住,致使原告陈某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权利,原告陈某遂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黄某立即腾退占有的房屋并参照附近房屋租金标准,赔偿自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的房屋占用费36000元及逾期利息。

  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陈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黄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事由占用原告陈某所有的房屋,侵害了原告陈某的合法权益,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黄某返还涉案房屋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侵害物权,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黄某的占用行为对原告陈某的权利造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陈某主张被告黄某应自2018年3月起至2020年3月止以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陈某主张涉案房屋的租金每月按1500元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被告黄某自认涉案房屋的租金每月约为1200元,法院酌定以每月1200元的标准计算,对原告陈某主张的房屋占用费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黄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位于海旁路国诚园某幢某号房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自2018年3月起至2020年3月止的房屋占用费28800元。

  (魏雪琪 林燕芳)

(文章来源:http://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2104/01/c96760.htm,2021年4月1日汕头日报法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