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恶势力犯罪集团8人获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404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7月16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南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蔡利伟等8名被告人涉恶犯罪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分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判处8名被告人5年9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蔡利伟等4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共计462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从2013年起,被告人蔡利伟、林纯荣、叶书强等人以“汇丰商行”及商行租赁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合股经营放贷业务,通过出借人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等方式,以股东的名义按月利率1%至2.2%不等的利息回报向公众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560万元,扰乱金融秩序。该组织还利用被告人叶书强曾是黑恶团伙“猪屠帮”老大所形成的强大影响力,在一系列的放贷、讨债等活动中,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蔡利伟、林纯荣、叶书强及其他同案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泽清为骨干成员的犯罪集团,为达到讨债的目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被害人采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审认定该犯罪集团通过筹集到的资金进行高利放贷,并实施暴力讨债等一系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牟取不法的经济收入,以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给债务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债务人不敢举报、控告,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金融秩序,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原审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蔡利伟等3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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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

编辑/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