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编制分配方案并通知全体原告的义务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引用0176页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46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本条第2款规定了执行财产由人民法院编制分配方案并通知全体原告,符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惯例,有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公平合理实现合法权益。在分配方案中,除了包括原告范围、债权总额、分配方法、受领期间等分配主体、内容、程序外,还要特别注意扣除项目及金额。本解释第18条规定:“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对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摊及理由……”即对于证券代表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含诉讼费、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在调解协议中应当予以明确。而在胜诉裁判中,人民法院也应根据诉讼请求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依法判定。实践中,证券民事侵权诉讼先行赔付分配方案中均扣除相关费用。因此,人民法院制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相关诉讼费用可以从被执行人偿付款即执行财产中予以扣除,以建立完善、合理的费用激励机制,促进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本解释制定过程中,曾就执行中扣除费用作出专门一条规定,之后予以删除,主要是考虑即使不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般也会列明并扣除经生效裁判认定未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故删除该条以使本解释更加简洁紧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