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 年)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105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2年,汕头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等重要论述精神,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紧扣党委中心工作部署,为汕头大力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走好走实“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加强建设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提供坚实有力司法保障。


一、2022 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

(一)案件基本数据

    2022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3638件,其中民事案件 3563件、刑事案件 74件、行政案件 1件;审结案件 2871件,其中民事案件 2812件、刑事案件 58件、行政案件 1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 100%,调撤率为 60.31%1,一审服判息诉率 96.72%。新收一审案件的案由:民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704件,分别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498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160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1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3件、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1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件;刑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62件,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41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3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7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件;行政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件,为行政复议纠纷。

1包含调解、准予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三种类型。


(二)案件基本特点

    受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布局影响,我市知识产权侵 权案件有以下特点:第一,针对电商平台销售端的批量商业 维权案件占比最大,占所有民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七成;第二,侵权对象主要集中在电子数码、化妆品、玩具和服装 等实体产品领域;第三,针对 KTV娱乐场所的歌曲著作权 侵权案件仍有一定占比,小权利人成为维权主力;第四,新 领域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受理了一批涉及潮汕菜特色品牌、创意玩具、酒店影音播放设备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三)案件裁判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惩处力度,努力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依法保护包括 “YSL”(圣罗兰)品牌、Prada、华为、小米等驰名、知名商标,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弥补损失、惩治侵权。就行政处罚后仍持续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针对网络电商平台大量销售侵权产品,获利远超权利人诉请金额的,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主张。依法审结启梦公司、振丰公司积木拼装玩具类著作权案件,保护权利人创作开发的拼装玩具形象,维护本地玩具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注重严惩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等刑事案件 58 件,81 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审结张某豪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黄某彬生产假冒牙膏案等一批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一)加强商业标志保护,服务品牌强国建设

1. 准确把握包含地名的商标的权利边界,保障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合法权益。如,在八合里公司诉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八合里”虽系地名,但被告在其与厂家及商品均与八合里不存在关联性的情况下,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八合里”字样供消费者搜索,其使用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被告所销售的沙茶酱、牛肉丸与原告“八合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其价格低于原告的售价,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谢湘龙与某卤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3中,法院依法审理本地餐饮企业使用“苏南鹅肉”与他人“老蘇南鵝肉”注册商标的冲突纠纷,支持企业对“苏南鹅肉”这一地方特色商品名称的正当、合理使用,有效保护本地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包含历史地名加商品通用名称的文字组合服务商标,如历史地名加商品通用名称具有类地理标志属性,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应遵循更为严格的侵权判定标准,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称谓。法院判决,在特定区 域内,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历史地名加商品通用名称 来表示服务与产地或销售商品所使用特定制作技艺之间的联系,实质系对商标所含有的公有领域资源的利用,构成正 当使用,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依法不予支持。

2参见(2022)粤 0511 民初 1131 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2022)粤 05 民终 1025 号民事判决书。


2. 准确界定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标准,有效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如,在周六福公司诉赵某勋、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中,法院认为,诉争的几组标识包含“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文字元素。“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文字元素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该文字标识中最具显著性和可识别性部分为“周六福”文字,该“周六福”文字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周六福”相同,亦与涉案商标的拼音部分 “ZHOULIUFU”的读音相同。虽然诉争的“周六福”文字置于 “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这一涵盖企业名称的文字标识之中,并未突出性使用,但是考虑到涉案商标亦为香港公司申请注册,诉争的文字标识“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涉案商标的原商标权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上高度近似(仅有“金行”二字之差),而且也与涉案商标的现商标权人(即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曾用名)、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极为近似,在隔离比对情况下,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争文字标识与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尽管部分诉争文字标识将“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分段表述,但是这些使用方式并不影响其比对效果,诉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4参见(2021)粤 05 民初 973 号民事判决书。


3.准确审理包含描述性词汇的商标侵权案,维护特定品类玩具行业的公平竞争。如,在王红梅诉某玩具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5中,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以商标发挥或者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之功能为前提。在原告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已有外观设计专利以“泡泡棒”或“泡泡棒玩具”等命名。“泡泡棒”多用于描述一类会产生泡泡的玩具产品。 “泡泡棒”本身属于常见描述词汇,使用中也不具有显著性 特征,原告将“泡泡棒”申请为注册商标,亦不能垄断进入 公有领域的常见词汇的使用或限制他人对常见词汇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原告的证据,“泡泡棒”有时作为商标使用, 有时又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被告并未将涉案商标单独使用,其产品使用的是“声光泡泡棒”字样,该词汇的使用起到了 描述产品性能的作用。该使用方式是属于描述性使用,并不 会使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 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4.明确特有装潢商业标识性权益认定规则,通过个案裁判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如,在衍生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中,法院认为,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是衍生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基础。商品包装装潢的作用在于通过画面、色彩等的搭配组合,使包装装潢整体具有独特性,并通过持续使用形成显著的整体形象,给消费者施以识别性,从而与相关包装装潢的使用者建立起固定的联系。在剥离了衍生公司“衍生”七星茶产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各自包装装潢中具备的商标标识、“七星茶”产品通用名称、具体文字内容,以及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通用广告用语后,“衍生”七星茶产品的包装装潢就其本身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独立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衍生公司产品在其包装盒正面左上方已用白底黑字的显眼字体标识“衍生”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也在其包装盒正面正上方用显眼字样标识“Aibeile爱蓓乐®”商标,相关公众即普通消费者在选择并决定相关产品的购买意愿时,上述商标标识相对于整个包装盒包装装潢的条块分割、区块版式设计而言,更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衍生公司主张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理由不能成立。

5参见(2022)粤 05 民初 737 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2021)粤 05 民终 1185 号民事判决书。


(二)加强著作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繁荣

1.精准保护以公有领域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促进传统文化的二次新生。如,在苏煜诉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7中,法院认定涉案美术作品“长坂坡之赵云(硬靠)”“蒋干盗书之蒋干(文丑花褶)”“铡美案之包拯(福字行龙蟒)”为京剧历史人物赵云、蒋干和包拯卡通化的形象,京剧人物形象属于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特定人物形象的表现具有共通的要素,这些要素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表达予以保护,但在共性要素之外,作者在创作绘制过程中,亦有其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空间,如五官线条和面部特征的设计,服装具体纹饰、头饰的细节设计等系作者在传统京剧人物形象基础上再创作的智力成果,原告对京剧人物形象进行夸张变形,以 Q 版卡通人物形象进行表现,人物造型比例在二头身到三头身之间,身体与头的比例约在 1:1到 1:2之间,呈现出头大眼晴大的卡通形象,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


2.合理运用网络在先发布证据确认作品独创性及著作权权属信息。如,在张大见诉某智能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8中,虽然被告提交了案外人的账号视频及外观设计专利,但案外人的抖音视频上传时间及专利申请时间均晚于权利人张大见在抖音账号及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涉案作品的时间,在证据效力上均无法否定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登记证书》上载明作者、著作权人为张大见,以及张大见提供的抖音视频和微信朋友圈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依法确认张大见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7 参见(2021)粤05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2021)粤 05 民初 209 号民事判决书。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准确把握厂商资料、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在意达商行诉陈某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9中,原告在其购进并使用的系统软件中所保存的厂商资料、客户名单,不仅包括了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历史订单、收货地址、货品规格、 售价、利润等信息,还包括了从交易记录中能够反映出的客 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潜在需求等,该部分信息区别于 能够从行业内或其他公开渠道能够获取到的公开厂商或客户信息,属于特定的客户信息,其中部分保持了长期稳定的 交易关系。该部分信息对原告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能够为 原告带来商业竞争优势。此外,原告对所使用的该系统软件 这一载体采取了限定使用人员、设置密码等措施,同时还在 与员工签订的相关管理规范的协议中也约定了保密条款,因 此,应认定为原告为其上述保存于该系统软件内的厂商资料、客户名单等采取了必要的、且与其秘密性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法院认定,原告保存于该系统软件中的厂商资料及客户名单,因具备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特征,构成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四)准确适用帮助侵权认定标准,合理划分权利行使边界

1.销售实施侵权行为所借助的硬件产品或工具构成帮助侵权。如,在外研通公司诉姚某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0中,法院认为,销售实施侵权行为所借助的硬件产品或工具,虽销售者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或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但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与销售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以及销售者对其售卖产品可以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在主观上积极推动,可以认定具有主观故意,构成帮助侵权。即使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9 条和第 1172 条的规定,可以判令销售者单独就其帮助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商场经营管理者在尽到事前必要审核且已履行诚信告知义务情况下不构成帮助侵权。如,在周六福公司诉赵某勋、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1中,法院认为,某购物中心将其经营的分店一楼出租给赵某勋经营六福典雅珠宝品牌,某购物中心已在合同中对承租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作出明确约定,而且明确“联营 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加、改装灯光、灯箱、土建等,所有工 程事宜,应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甲方只提供公共通道照明和 地板瓷砖”。某购物中心作为被诉店铺所处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已对被诉店铺尽到市场准入前的必要审核义务。而且依据两 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某购物中心仅提供场地支持,并 不直接参与被诉店铺的实际经营,也未从被诉店铺的经营中 直接获利。某购物中心在收到应诉材料后,主动联系赵某勋,积极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某购物中心既未直接参与赵某勋 的上述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在明确知晓该侵权行为情况下提 供了帮助行为或采取放任态度,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0 参见(2022)粤05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2021)粤 05 民初 973 号民事判决书。


三、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

(一)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权行为

1.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惩处力度。如,在潘某宇和林某正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12中,现场查获假冒洋酒总价值近50万元,法院综合考量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金额、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及各被告 人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 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 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定罪量刑中严格贯彻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如,在张某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13中,对假冒 注册商标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同种漏罪和其他漏罪的,在考虑前罪情节及已执行刑罚基础上,对数个漏罪分别定罪 量刑后进行并罚,对同种漏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前罪的 情节及已执行的刑罚等因素,防止同种漏罪所处刑罚与前罪 已判处刑罚相加后仍低于法定刑的不合理现象。案件的处理,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的司 法态度,又体现人民法院兼顾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灵活处 理刑罚执行完毕后同一漏罪和其他漏罪的并罚问题,使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能够得以充分体现、贯彻。


2.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构成要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个案中依据证据情况,适用惩罚性赔偿加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额。如,在金士顿公司诉张某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4中,针对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法院依据生效刑事裁判中 被告关于每月获利的供述,合理确定其侵权时段的总非法获 利额,并适用 1 倍惩罚性赔偿,同时对于无法确定获利情况 的侵权时段,则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以此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对于被告存在持续侵权的恶意情节,但原告无法满足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情况下,运用法定赔偿对恶意侵权的酌定考量标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如,在 MGA公司诉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5中,针对被告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法院认为在被告未销售、原告未实际购买到侵权商品也未提供据以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或者赔偿基数,对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诉求不予支持,应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综合考虑被告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的展示及广告宣传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应予从重处罚等情节,结合原告的请求确定最终的损害赔偿数额。

在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中,尽管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如果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已远超原告诉求金额的,则可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诉求。如,在辣潮公司诉吴某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6中,尽管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其他合理开支,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但考虑到被告网店上显示的侵权商品销售货值远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同时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举证情况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金 予以全额支持。

12参见(2022)粤 05 刑终 148 号刑事裁定书。

13参见(2022)粤 05 刑终 151 号刑事裁定书。

14参见(2022)粤 05 民初 772 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2021)粤 05 民初 78 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2022)粤 05 民初 106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持续发挥司法衍生效能,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

1.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2022年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万云峰向会议专题报告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围绕“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凸显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以先进理念引领裁判,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创新手段保护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效能”“延伸职能推动共建,激发国家创新城市新动能”几方面全面介绍了全市法院近三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情况和整体成效。


2.与多部门联合制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意见。市中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版权局、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员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制定《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的意见》

17,就建立诉调对接和调处对接机制、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定期联络和业务研讨机制、完善证据规则和统一裁判标准、探索“互联网+调解”模式、加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几大工作内容进行职责分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 步构建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 律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 护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便捷的维权渠道和高效优质的 法律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17参见汕市监办字〔2022〕331 号文件。


3.走访调研,搭建保护协作联系机制。市中院联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代表走访本地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提供精准服务。金平区法院就小公园开埠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三)狠抓诉源治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持续深化与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商会),及与阿里巴巴集团人民调解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共道云调解中心构建的前置性指导化解、ODR、第三方调解等多层次、多元化解纷体系。


(四)加强法治宣传,营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

1.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指引示范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期间,发布《汕头法院 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在汕头法院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玩具厂制售假冒“小猪佩奇”触刑罚》《网购更便宜?电商打假净化市场环境》《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义务标准》《拥有作品登记证书≠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商标性使用还是指示性使用?网店经营者应注意的规范》等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示范作用。有 4宗案件入选市年度知识产权案例。


2.发布司法建议,引导企业合理维权。针对知名电子数码企业批量维权诉讼中就被诉侵权产品出具的《鉴别证明》记载简单、证明力不足的问题,向小米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获得积极反馈与改进,效果显著。18


3.加大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共识。参加《法治在线》《工夫茶约》等法治宣传电视节目;《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刊登《让创新创造源泉竞相涌流——汕头法院知产审判护航玩具产业发展纪实》《司法护航“玩具之都”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活水注入实体经济》等文章,全面宣传介绍汕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通过 “民法典百场宣讲”活动及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汕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保利粤东公司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特邀调解员、企业从业人员等进行授课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发挥司法衍生效能。在首次发布的人民法院普法宣传第三方评估报告中,汕头中院在全国中级法院中排名第六。

18参见汕中法建〔2022〕10 号《司法建议书》。


四、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

    根据最高法院部署,于 2022年 4月对我市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管辖调整。自 2022年 5月 1日起,金平区法院管辖金平区、潮阳区和潮南区区域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龙湖区法院管辖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和南澳县区域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2022年 8月 1日,龙湖法院受理了澄海区某玩具厂诉澄海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纠纷一案,该案是我市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以来受理的首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业务水平,市中院于 2022年探索试行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民刑法官联合办案模式,在涉及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知识产权犯罪中,由刑事审判庭法官加入民事审判庭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在涉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案件中,由民事审判庭法官加入刑事审判庭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


(二)深化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改革

    持续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审判工作模式。对裁判文书实行区别化制作,对部分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以电商平台卖家为被告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简化裁判文书的证据罗列与认定及事实叙述,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引导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使命。主动接受人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导向,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锻造一支政治坚定、服务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组织参加专项培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养。


(四)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水

    全面配置线上法庭、视频调解室等网络办公体系,实行审判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网上立案、在线诉讼、云开庭、云调解、电子送达,最大程度提升司法运行效率,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