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9-14  浏览次数:28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法治透明、稳定可期的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沃土,更是提高经济发展活力和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汕头中院全面贯彻落实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应势而为、精准施策,秉承“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从去年以来审结的有关案件中,梳理发布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企业信心,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1. 善意执行纾困解难

一次和解多方共赢

——汕头市某建设公司与河北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河北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向汕头市某建设公司借款建造写字楼。借款到期,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却受市场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全额还款。汕头市某建设公司诉至汕头中院胜诉之后,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和利息近6000多万元。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存款不足以清偿,需要拍卖写字楼。经评估,拍卖写字楼可能流拍,拍卖之后还将面临公司倒闭、员工失业、租户经营受影响等问题。

(二)裁判结果

为了在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各方的不利影响,法院一方面积极引导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全力筹措资金,另一方面耐心向汕头市某建设公司分析写字楼拍卖风险,劝导建设公司作出适当让步,以便尽快回款,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还款3500万元,剩余欠款在2个月内分期付清,汕头市某建设公司也及时提交解封解冻申请,帮助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恢复生机,保住员工“饭碗”,保障租户经营。

(三)典型意义

执行不是一场零和博弈。本案中,人民法院本着“稳经济、保就业”的原则,灵活运用法院强制力,以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及时帮助胜诉企业回笼资金、兑现权益,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执行措施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实现“一次和解、多方共赢”,彰显了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为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2. 府院联动多方协同

助推企业换壳重生

——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树业环保公司”)是澄海区有名的环保新材料股份制科创型企业,因与江苏省某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债务纠纷,不动产被广州越秀法院、佛山三水法院和汕头澄海法院接连查封。2022年末,树业环保公司与全球500强企业韩国SK集团达成合作意向,由韩国SK集团投资开办“树业爱思开环保材料(汕头)有限公司”,由树业环保公司将固定资产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但由于树业环保公司固定资产被多轮查封冻结,资金注入存在风险,项目推进遇到困难。2023年3月,本案经澄海法院立案执行。

(二)裁判结果

为打消韩国SK集团合作顾虑,澄海法院启动“多元协作”和“府院联动”机制,在收到执行款项的第一时间联合另外两地法院解封涉案不动产,并将解封裁定送至澄海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整个过程用时不到24小时,圆满促成了总投资额达9.75亿元的跨国项目成功落地。项目预计年新增产值10亿元,年可创税利1.3亿元,年可拉动进口额1亿美元。

(三)典型意义

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破茧重生,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裁判功能,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人民法院紧紧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由三地法院协同合作,帮助负债企业摆脱“债务危机”,在激发企业发展新动能、促进新材料产业做大做强的同时,筑巢引凤,吸引优质外企加大对汕投资,助推汕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以司法办案“最优解”答好营商环境“加分题”。

 

3. 依法规制商誉侵权

促进同业良性竞争

——广东某公司与郝某、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过程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其生产的相关批次的婴儿护肤品曾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与广东某公司存在同业关系,郝某系上海某化妆品公司“XX博士”网络用户的实际使用人,且是微博认证的加“V”公众人物。2020年3月,郝某以“XX博士”账号在“小红书”“微博”“抖音”等网络服务平台发布上述婴儿护肤品测评视频,其中包含“累计销量超过18万件”“造假”“ 死不认错、拒不改正”等未经查证属实或言辞夸张激烈的内容。视频发布后,广东某公司产品出现大量退货情况。广东某公司遂诉至汕头潮阳法院,请求判令郝某、上海某公司撤回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必须基于客观真实、中立公正的立场,符合社会公众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公众的感受,不得借机诋毁、损害法人名誉。案涉视频言论明显构成对广东某公司的语言侮辱,足以导致广东某公司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广东某公司名誉权的侵犯。遂依法判决郝某、上海某公司向广东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其损失。

(三)典型意义

商业信誉是企业市场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安身之本、发展之基。本案表面看似测评博主对产品进行分析,实质是企业利用其管理下的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用户,公开发表明显扩大事实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本案裁判综合考量博主身份、发布内容、言辞语境、言论后果等,明晰了合法测评与商誉侵权的界限,依法规制商业信誉侵权行为,有利于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清朗有序的营商环境。

 

4. 加速股东出资义务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汕头市某服装公司与林某、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汕头潮南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汕头市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应付还汕头市某服装公司货款及利息。汕头市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汕头市某服装公司遂向潮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汕头市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汕头市某服装公司遂向潮南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林某、郑某对汕头市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查明,林某原系汕头市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800万元,在涉案诉讼发生后,林某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将其股权转让给郑某,郑某实缴出资221万余元,余下股份578万余元应在2036年12月28日前缴足。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林某、郑某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但汕头市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法院通过执行措施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依法支持汕头市某服装公司上述诉求。

(三)典型意义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减轻了中小投资者设立公司的资金压力,对于激发中小投资者投资积极性、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完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加速股东出资义务,依法追究公司股东在其未出资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了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到位,促进商事经济秩序良性发展。

 

5. 柔性调解案结事了

中外企业战“疫”过关

——某机械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系汕头本土从事小型机械生产销售的中小企业,近三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资金风险增大。某科技公司系主营可降解餐具研发销售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成立初期即遇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日常经营压力较大。2021年5月,某科技公司为制作可降解吸管,向某机械公司订购总价14万元的单色吸管机一台,并支付定金1万元。某机械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生产吸管机并完成交付,但某科技公司未依约支付尾款。某机械公司经催讨无果,向汕头金平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因新冠肺炎疫情经营受困,遂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让某机械公司充分了解跨境公司的经营难处,另一方面向某科技公司释明内地法律并规劝其诚信履约,成功促成双方和解,某机械公司放弃主张违约金,某科技公司先行给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付还。

(三)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台港澳企业是内地招商引资的关键切口。本案中,人民法院“如我在诉”评估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通过调解的方式柔性化解企业矛盾,既保护了本土诚信履约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跨境企业投资投产信心,切实为营造安心办企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养分,为汕头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6. 畅通涉企绿色通道

保障国资国企稳定经营

——胡某与潮阳华能公司、湖南某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解冻案

(一)基本案情

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一供热管网工程项目发包给湖南某设备安装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湖南某设备安装公司将该项目钢板桩打拨工程分包给胡某。工程结算后,胡某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遂向汕头潮阳法院提起起诉,并申请冻结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某设备安装公司银行账户。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对此表示,其银行账户关系到企业资金运转和员工工资发放等,冻结措施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请求予以解冻。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理念,综合考虑国资国企正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当事人身在外地诉讼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湖南某设备安装公司向胡某付清工程款,胡某撤销对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调解协议签订后,法院特事特办,半天之内解冻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确保国资国企正常经营。

(三)典型意义

国资国企是经济发展的“顶梁柱”,是推动营商环境提档升级的主力军。本案中,人民法院畅通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积极主动为当事人搭建沟通协商平台,以和解方式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及时解除对国资国企财产保全措施,为国资国企正常稳定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凝聚优化营商环境强大合力。

 

7.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确保公共资源自由使用

——谢某龙诉玖弟卤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谢某龙于2021年2月6日受让取得第25663020号“老蘇南鵝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快餐店、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并在有关销售卤鹅的店面上使用。玖弟卤鹅店系汕头市一从事制作和销售潮汕卤鹅等烧卤熟肉的个体户,其在店面使用了“玖弟苏南鹅肉”和“澄海苏南鹅肉”两幅招牌,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澄海苏南鹅肉”的账号。谢某龙以玖弟卤鹅店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汕头金平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南曾是现汕头辖区内地名,当地采用特定卤制技艺制作的鹅肉被称为“苏南鹅肉”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苏南鹅肉”在汕头区域内已约定俗成地指代特定传统卤制工艺制作的商品,其知名度明显高于作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且区域内“苏南鹅肉”制作者众多,相关公众购买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制作者及销售主体,故对“苏南鹅肉”文字的使用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玖弟卤鹅店按照传统卤制工艺制作“苏南鹅肉”并对外销售,其使用方式是普通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销售商品所采用的工艺方式,主要是为了突出其销售的卤鹅系采用传统卤制工艺制作,其使用行为属于正当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谢某龙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本案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认定权利人取得的“老蘇南鵝肉”商标,因主要构成要素来自公有领域而识别性弱,在被告只是用于说明商品制作工艺且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时,构成正当使用,权利人无权禁止。本案明确否定了权利人利用商标注册对名优特产称谓使用的垄断性权利,支持了区域内符合使用条件的市场主体的依法正当使用行为,彰显了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8.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

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汕头市某货运公司、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郑某系汕头市某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郑某经由他人非法取得了江西、江苏、山东等地8家物流公司通过“虚假资金回流”手段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并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发票金额合计716万余元,税款合计68万余元,价税合计785万余元。案发后,郑某补缴涉案税款增值税、滞纳金等共计107万余元。检察机关以汕头市某货运公司、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汕头龙湖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市某货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郑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该公司及郑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郑某系自动投案,且已补缴抵扣税款并主动预缴罚金,遂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汕头市某货运公司罚金人民币8万元,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依法对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有利于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同时,针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等情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涉案人员适用缓刑,避免“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推动实现涉企犯罪源头治理。

 

9. 惩治企业贪腐“蛀虫”

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刘某职务侵占、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汕头澄海区某玩具事业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在职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公司客户收取货款后占为己有,用于债务偿还及日常开销,累计侵占货款25万余元。刘某离职后,在客户张某对其离职情况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出差销售产品并许诺价格优惠为由,骗取张某6000元。检察机关以刘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汕头澄海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在离职后,利用其曾经任职公司销售负责人的身份,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遂综合刘某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阻碍企业发展行稳致远。本案被告人在职期间监守自盗、侵占货款,离职后仍冒充销售负责人诈骗客户钱财,不仅严重侵害企业财产权益,还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企业内部贪腐行为,有力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警醒企业强化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管理,帮助企业实现健康稳步发展。

 

10. 善用活用保全置换

力助企业“减负松绑”

——汕头某建材公司与广东某贸易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汕头某建材公司诉广东某贸易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濠江法院根据汕头某建材公司申请冻结了广东某贸易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0个350万元。广东某贸易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认为,银行账户冻结影响公司资金流转、生产经营,遂申请保全置换,提供第三人名下房产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某贸易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被冻结资金大部分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且金额远未足额,而保全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房产已满足申请查封金额要求,遂依法裁定解除对广东某贸易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变更查封担保房产。

(三)典型意义

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焕发企业发展生机,是能动司法理念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避免企业因财产保全陷入经营困境和生存危机,为企业持续产生经济效益提供可能,取得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