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24  浏览次数:42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今日,汕头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18—2022),并公布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五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723人,约占全市同期全部罪犯的5.51%,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增幅得到有效控制,与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渐见成效密切相关。


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型、侵财型犯罪类型居多,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等三类犯罪合计占比达65.64%。这些犯罪有突发性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等共同特点,这与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特性有关。


男性未成年罪犯占95.69%;未成年罪犯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及失学青少年为主,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达97.66%


白皮书指出,2018年至2022年,汕头两级法院秉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制度,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审判机制与组织建设,以矫治救助和法治教育为着力点,延伸判后帮扶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求实创新,主动担当,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


社会调查工作机制


汕头中院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规定》,通过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员、与高校合作调查等方式,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为法庭教育、定罪量刑及判后帮教提供依据。


心理辅导教育机制


大力推行“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司法+心理”双重教育机制,注重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审理方式,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状态进行心理疏导,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为法院裁判和判后帮教提供科学参考。


判后回访帮教模式


创新建立缓刑未成年犯回访考察制度,“一人一策”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家庭、单位进行“定制化”回访,了解未成年犯改造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引导、鼓励未成年犯正视过去、面向未来,以积极向上的态度进行学习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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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一、肇事失学,判前评估判后挽救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未成年人伍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乘载唐某,途经汕头市潮阳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伍某和被害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伍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8月12日,伍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伍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判决伍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特色做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伍某在校期间及在社区均表现良好,因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等情况。汕头中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判前评估,综合考量伍某的主观恶性及日常表现、学习成绩、他人评价等因素,作出缓刑的判决,有利于伍某在社会中反省自身,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从而降低其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判后,汕头中院与伍某所在学校多次沟通,阐明相关的利害关系,消除了学校的顾虑,让伍某顺利回归学校。


典型意义

该案中,汕头中院为了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司法职能向庭前和庭后延伸,做了大量工作:积极开展判前调查评估工作,作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判后矫治的重要参考;判后积极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学,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的特殊保护理念。


二、长期跟踪帮教,失足少年重归正途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1日,未成年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等朋友(另案处理)到汕头澄海某码头,发现曾经有过节的陈某在该处闲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徒手殴打陈某,致陈某倒地、头部撞击地面。同行其他朋友上前劝架,陈某趁机逃进海里,后因体力不支在海里呼救,李某甲、李某丙见状将陈某的摩托车推进水里后逃离现场,同行其他朋友将陈某拉到岸边。经鉴定,陈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一方家属赔偿陈某医疗费约3万元,取得陈某一方谅解。


裁判结果

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特色做法

在法院回访帮教过程中,李某甲因寻衅滋事后感到害怕,也担心学习就业会受到歧视,开始很不愿意与法官交流。为了解开李某甲的心结,帮助其重新回到正常的轨道去学习、工作和生活,法官进行了长期的跟踪帮教工作。

针对李某甲犯罪后情绪低落、不愿交流的状态,法官结合李某甲犯罪时未满17周岁,处于青春叛逆期,心智不成熟的现状,尝试让李某甲将心结写在纸上,法官通过纸面回复,进行心理疏导,逐步打开了李某甲的心扉,了解到李某甲的心结所在,稳定了李某甲的心态。针对李某甲担心学习就业受到歧视的问题,法官积极开展释法答疑,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帮助李某甲逐步解开心结,走出心理困境。

结合李某甲从小生活在中国玩具之都澄海、对玩具生产制造兴趣深厚的情况,法官鼓励李某甲多看一些营销管理方面的书籍,了解玩具的生产制造流程及市场的现状趋势等,并与李某甲保持长期沟通交流。

在法官的积极引导下,李某甲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步成为一家玩具厂的管理人员,目前工作生活健康向上。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汕头法院判后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成功帮教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工作生活的典型案例,该案例先后被广东电台触电新闻等媒体宣传报道。如何帮助低学历的罪错未成年人就业,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中之重。汕头法院在帮教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过程中,注重“一人一策”,积极探索合适的帮教方式,传递司法温度,重树罪错未成年人改造的信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走上幸福健康的工作生活之路。


三、双重教育,拨开心理阴霾


案情简介

杨某与其妻余某育有一子两女,分别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长期酗酒且多次酒后殴打家人。2021年8月14日,杨某醉酒回家后无故打骂余某,杨某乙在一旁阻止也遭到殴打。杨某甲(案发时15周岁)闻声赶来,手持弯刀向杨某的颈部、胸腹部等部位挥砍。后杨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杨某甲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


裁判结果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杨某对于引发本案有过错,杨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并取得杨某近亲属的谅解等事实情节,对杨某甲从轻处罚。


特色做法

汕头中院在审理中发现,杨某甲因在遭受家暴时防卫过当引发严重后果,心理受到极大创伤,存在过度悲观情绪。汕头中院及时启动心理干预机制,邀请民革汕头市委心理咨询师对杨某甲及其家人开展心理辅导。心理辅导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和法官共同对杨某甲进行普法和心理疏导,引导其正确认识自身犯下的罪行,学会在日常处事中掌控情绪,尽快走出心理阴霾。同时,心理咨询师和法官对杨某甲家人进行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引导他们正确掌握教育孩子、与孩子沟通的方法,教育他们要和孩子一起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好好学法、知法、守法,扎实走好未来的每一步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汕头中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开展“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司法+心理”的双重教育机制的典型案例。2018年11月,汕头中院在一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首次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后不断拓展“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司法+心理”双重教育机制的服务范围,创新性地对未成年被告(害)人及其家人进行针对性的心理辅导,促进罪错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罪、未成年被害人修复身心健康,共同营造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