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人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不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中院2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29  浏览次数:82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 证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