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中院2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8-27  浏览次数:85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新增加了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董晶晶
文章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543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