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作者:中院2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次数:38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作者:杨永红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076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