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法院的时代价值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4  浏览次数:151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来源:人民法院报(王 锐

 

    3月28日,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立足于我国最具活力的金融中心及其广袤丰富的金融资源,在现有法院组织架构上寻求突破与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司法支持我国金融强国建设、赋予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创举,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设立金融法院是满足新时代人民需求、助力金融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保障

    如果说金融对新时代人民需求的回应主要体现为致力于解决社会发展新阶段的主要矛盾,则金融法院设立的意义就在于保障金融良性职能发挥,回应人民需求,提升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论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深刻的现实意义。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性解决在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于以生产发展为基础逐步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这就需要金融发挥资源配置的重要职能,对优势产业与优质企业、为科技创新和优质人才输入更多“血液”,为经济赋能。同时,金融还可发挥其资金融通功能,在当下致力于部分地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主要表现为:通过跨越时空的资金融通,金融将未来收入转化为当下的现金流,通过消费信贷等金融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当前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提供保险等风险管理服务、理财等资产管理服务,金融可以将与现代社会如影随形的高风险有效分散、转移,满足人民群众对物理上或经济上负面事件的规避愿望。

    金融虽系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工具,但金融的良性运转离不开专业法院的支持与保障。金融工具具有两面性,本为风险规避手段的期货、期权在被用作投机工具后,反而加剧了市场波动与风险暴露;意图便利消费者的消费信贷会异化为校园贷、现金贷,转而对消费者进行剥削。可见,金融的功能发挥需要司法的引导、规制甚至惩戒。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乱象丛生,股票市场接入场外配资加大杠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委外投资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P2P网络借贷监管套利等等,资产泡沫破裂的最终后果却由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买单。因此,仅凭金融监管机关进行单一维度的金融治理极易产生“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必须引入以强化法律责任机制运用为目标的金融司法作为治理工具,与金融监管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体系。金融法院通过对金融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金融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发挥司法指引功能,有效维护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督促金融监管机关规范执法,保障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强化司法制裁功能,打击针对投资者与消费者的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二、设立金融法院是人民法院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阶段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了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基本观点,这一论述为新时代做好金融与金融审判工作,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共同发展,提出了重要的理论遵循和实践指南。

    金融风险与金融机构“脱实向虚”向来跬步不离,影子银行、不良信贷、地产泡沫、地方债务等风险隐患,都与金融机构脱离实体经济、片面追求“以钱抄钱”、放任资金在投资领域空转密切相关。金融法院的设立,对于治理金融机构“脱实向虚”,支持和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发挥重要作用。金融法院遵循经济规律,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可以发挥对金融机构与金融交易的引导规范作用。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绿色金融、文化金融、养老金融良性发展的金融交易型态予以支持;对能够增进消费者福祉,有利于实现民生金融、普惠金融的交易型态予以保护;对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复苏与发展的交易型态予以肯定。同时严厉规制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进而放大金融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民商事法律适用中应高度关注金融交易的整体背景与实际法律关系构成,避免对“创新”交易型态轻率认定,注重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协调配合;行政法律适用中应把握“穿透式”监管理念及其根源,对金融监管规则予以理性尊重;刑事审判中,应结合当前金融监管整体趋于严格的态势,严厉打击证券犯罪、非法集资犯罪。

    金融法院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大有可为,金融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通过个案裁判确定交易规则,制约投机行为,对市场主体进行正向引导,可以防微杜渐,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与扩散;在风险集中爆发后,金融法院可以快速反应,通过对法律原则、规则与公共政策的精准把握,发挥审判应对危机工作的主动权,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大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可以说,金融法院的设置目的正在于应对微观与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以“底线思维”推动金融审判,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三、设立金融法院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进展

    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最新成果,是配合金融改革、经济改革全局性任务而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这一定位充分说明了金融法院的时代价值和历史定位。它以经济新常态下的核心问题解决为导向,突破了传统法院的设立模式,回应了新时代对金融专业司法的迫切需求。通过探索和推进专业化金融法院建设,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管辖审理各类金融案件,探索适合金融审判的信息管理机制,深入挖掘和利用金融案件相关数据,及时研判金融案件特点以及由案件趋势所反映的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为国家层面的金融治理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故此,金融法院的设立,是人民法院从被动应对案件到主动介入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变革之举,开辟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领域。

    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进展。在我国金融治理体系中,长期以行政监管机关为主力;然而,与金融监管主要着眼于对金融机构的准入与行为进行规范不同,金融法院以保护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并由此延伸出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秩序、防控金融风险等其他职能。工作重心决定了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对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价值立场的坚持与传承,是对法律在纠纷化解中具备权威地位这一理念的强化,也是力图让人民群众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举措。唯有监管与司法相互配合、各尽其责,才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治理制度体系,才能实现新时代下金融领域依法治国的目标,保障金融体系在法治化轨道上更稳定地运行。

    四、设立金融法院是推动我国金融强国建设、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应时之举

    我国虽然是金融大国,但并非金融强国,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不够完善、金融对外开放度不高、投资者结构不合理、金融创新能力较差、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其中作为金融服务体系一环的金融司法服务水平也有待提升。近年来,许多国家都致力于提升本国在司法服务领域的竞争力。从域外观察,独立的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纷纷设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庭、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专业金融法院等,以专业化法院(庭)集中受理金融案件、提升金融审判效率与水平,已渐成趋势,同时域外金融法院的审理程序也出现了简化的特征,金融司法的服务属性凸显。更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域外金融法院业已开启司法竞争,努力以高水平判决与中立特性吸引跨国当事人进行法院选择。当前,我国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必然要以推动金融法治水平与金融治理水平提升、改善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增进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影响力为己任,推动我国由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转化。

    上海是我国乃至亚洲的重要金融中心,也是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试点的窗口城市。大量国内金融纠纷需要集中到金融法院审理,而且随着金融进一步开放与跨境金融服务的发展,金融法院亦会受理大量涉外案件。此时,通过高水平的专业化审理,一方面可以改善我国金融市场的法治环境,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与吸引力,促进跨境交易,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向国际社会传播我国金融法规则与金融司法理念,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规则建构中的话语权。金融法院设立及其实践,既是对我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模式的重大创新,也应为世界司法模式创新提供中国样本,为人类共同体践行金融治理贡献中国模式与中国智慧。

    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正当其时。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