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02  浏览次数:578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根据三定方案核定,我院机关设22个内设机构,具体是

一、政治处(加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院党组会议的事务工作和院机关党建工作;负责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选配及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院干部调配任免、劳资、计生、福利、退休退职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及本院岗位责任制的检查、督促、评比和干部考核等工作;负责院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全市法院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事项和全市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核工作;办理全市法院各种奖励;指导本院机关工、青、妇群众组织和法官协会工作。

二、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本院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秘书、文印、机要、保密、档案、书刊、图书馆、院史馆等的管理工作;2、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文印、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3、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本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院外联络、宣判大会的组织协调工作;5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报告和司法统计,编写法院工作简报、信息动态;6、承办院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装备财务室:

1、负责全市审判法庭及人民法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2、负责全市法院枪支弹药、干警服装、司法警察配套装备的规划、监督、管理和全市法院技术装备、通讯管理、电脑及其联网的硬件建设工作;3、负责本院机关财务和诉讼费的收缴管理及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院办公大楼设备维修、日常管理,办公大楼环境卫生、食堂、值班室、招待所的管理,车队人员和车辆使用管理、车辆保养维修及机关服务性的工作;5、负责接待工作。

四、立案庭:

1、负责本院除破产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对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作出裁定;2、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申请(申诉)和不服基层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申诉)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3、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裁定驳回申请;4、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5、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及其他各类程序性上诉案件,审查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的复议申请;6、处理信访、法律咨询工作和司法救助的审批事宜;7、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争议,负责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请示的批复和申请延长民事案件审限的审批;8、负责院长接待日的来信来访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等案件;审判少年犯罪案件。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中除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外的其他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下列第一、二审案件: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人身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除外)。3、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支付令案、申请公示催告案、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申请诉前保全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案、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除外)。6、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下列第一、二审案件:1、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储蓄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期货交易纠纷,证券合同纠纷,期货交易代理合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信托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3、存单纠纷,票据、证券权益纠纷。4、申请公示催告案。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除外)。2、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3、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十、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下列第一、二审案件:1、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除外)、行纪合同纠纷(期货贸易代理合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除外)、信用证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涉外、涉港、澳、台其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除外)。2、提单纠纷、仓单纠纷、涉外、涉港、澳、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除外)。3、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

十一、行政审判庭(加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负责办理赔偿委员会工作事务。4、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5、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二、审判监督庭:

1、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决定再审、提审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2、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3、审查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评查本院审结生效的各类案件。

十三、执行局:

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一)执行一庭:

负责本院第一审案件的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涉外案件除外)、刑事案件的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部分、行政案件的执行。

(二)执行二庭:

负责本院涉外民商事第一审案件的生效裁判的执行;负责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负责本院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受委托案件、受指定案件的执行;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调配全市法院的执行力量和准备,决定交叉执行和提级、指定执行;负责执行中发生的群众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执行三庭:

负责执行局的文秘和案件的登记、分发等工作;负责对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案件的审查;负责协调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与本省其他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

十四、督查办公室(加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转办或交办案件的调查、审查处理和督办,并负责转报或回报结果;负责全市法院案件的督查;负责对本院案件流程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及有关文秘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负责受理对全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机关效能情况的投诉。

十五、教育培训科: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干警学历教育和各类业务培训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全市法院调研工作;编写法院案例选编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和本院工作意见、工作总结;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负责院长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十七、监察室:

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八、司法技术事务处:

负责本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司法技术的鉴定、检测和评估业务的对外委托工作。基层法院确实需要的,可以委托中院司法技术事务处进行对外委托。司法技术事务处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并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的咨询工作;负责死刑执行中对药物使用的监督、指导,监测和确认罪犯死亡的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论证;负责中级法院执行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委托拍卖,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委托拍卖工作

十九、书记员管理处:

负责诉讼引导,办案人员联系和安排审判人员会见当事人的场所;负责诉讼材料收转,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并转交审判庭,转送承办法官需要交给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有关诉讼材料;负责本院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负责对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统一培训。

二十、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司法警察支队的警务工作;领导、监督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下设第一大队、第二大队、警务大队3个内设机构。1、第一大队:负责本院机关、法庭的警卫工作;负责值庭工作;负责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等工作;负责法官提审、接访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死刑犯的执行工作。2、第二大队:负责送达本院有关诉讼文书;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事项,配合第一大队完成押解人犯、开庭值庭工作。3、警务大队:组织、督导、协调辖区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工作;负责支队的内勤文秘工作;负责支队枪支、弹药、警械、警服、警官证、警衔专用标志、警车、警灯、警报器等警用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调升的资格审查、报批工作;管理警用车辆;负责警容风纪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上报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负责其他各项警务工作。

二十一、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院审判指令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案件质量评查、审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判绩效管理及审判指导工作,开展审判运行态势评估、分析工作。

二十二、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一、二审未成年人实施的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以及协助对犯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进行帮教;参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少年司法规律进行研究并落实于审判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