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关于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湾头信用社案诉讼文书送达的司法建议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110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中法建〔2019〕5号
司 法 建 议 书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湾头信用社:
本院在审理你社与与被告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少杰(SUN,Siu Kit)等涉港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及有关文书时,均没有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作出明确约定,造成发生纠纷时对部分当事人难以送达,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为此,本院特建议:
你社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文件时,增加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约定。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由各方当事人确认该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用于纠纷发生时接收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以便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本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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