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关于加强涉机动车交通事故类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工作的司法建议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105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关于加强涉机动车交通事故类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工作的司法建议

 

一、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院审理了大量涉及你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重新鉴定比例高,案件审理周期长。该类案件需要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期限及人数等进行鉴定,部分伤者在诉前通过交警部门或自行委托鉴定并得出鉴定意见,但你公司往往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并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

2.免责告知不充分,保险免责认定难。你公司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自身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如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等条款未进行明确标示或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当事人对该条款意见较大,导致无法认定该条款效力。

3.事人争议较大,案件调解难度大。你公司部分保险机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裁判标准相对明确的证据材料和赔偿标准不予认可,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引起伤者及其家属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大大增加了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

为及时有效地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对你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积极参与诉前鉴定。在交警部门调查或者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对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的,应积极参与交警部门或伤者委托开展的诉前鉴定,并在鉴定前充分发表意见,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避免重复鉴定。

2.细化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对于非医保用药条款、鉴定费免赔条款等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可以采取加粗加黑、用不同颜色文字标示,并且要求投保人书写声明确认免责条款,确保投保人对上述条款充分了解。

3.加强协调和解工作。准确理解和把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赔偿标准,赋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定的调解权限,加大与被保险人的协调和解力度,积极履行对交通事故伤者的赔付义务,树立良好的保险业形象。

二、建议效果

贵院《关于加强涉机动车交通事故类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工作的司法建议》(汕濠法建[2019]5号)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司的关心和支持,对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司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理赔部、法律部和车辆保险部以及汕头分公司分析研讨,现回复如下:

1.加强承保管控,积极履行提示说明等义务

(一)梳理明确常见争议条款。我司组织整理了常见争议条款,对有不同解释的条款内容进行具体明确,拟对其中示范性条款板块向中保协建议完善,对非医保用药等向银保监申请设计个性条款或附加险从条款源头出发避免争议产生。

(二)加强投保单“签名”管理。我司梳理了承保各环节内容,拟从人、制度、流程和工具等角度出发更加全面地履行对格式及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我司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司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契合车险实名制缴费模式,创新电子签名、电子指纹等“签名”管理机制等。同时,加强承保内控管理,加大承保“签名“的监督检查问责力度。

(三)推行电子保单确保送达。我司拟创新推出电子投保单和电子保单,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精准送达,同时根据客户实际设计不同送达场景,利用不同形式通过所有途径最大限度尽到格式及免责条款等的提示说明义务等。

2.延伸道交一体化,推进共同委托

(一)从制度安排上宣导共同委托机制。繕制包含“共同委托”内容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查勘单、跟踪探视表等,积极主动宣导共同委托机制。

(二)从流程介入上明确主体参与地位。积极加入试点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探索诉前鉴定保险公司介入时机和形式,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选择、鉴定过程、鉴定标准、鉴定结论及鉴定监督投诉等全流程度嵌入鉴定活动,提升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避免重复鉴定。

(三)从结果反馈上主动承担鉴定监督职责。针对提请重复鉴定较集中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成立专项监督小组,梳理提请重复鉴定缘由聚焦矛盾点,主动与鉴定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交流探讨,多方共同努力化解争议。

3.优化调解管理,加大调解力度

我司将更大力度宣导推广调解机制,从赔偿标准上,结合《广东省高院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明确统一标准,维护伤者合法权益;从诉讼流程上,提前制定调解方案,赋予委托诉讼代理人浮动调解权限,加快调解效率;从赔款支付上,严格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从快履行对伤者的赔付义务,积极树立良好的保险业形象。

我司始终秉承“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使命,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据非正式统计,因保险欺诈产生的“赔款”已占到保险行业总赔款的相当比例,就人伤领域而言,虚高/假伤残便是保险欺诈的多发区和重灾区。我司坚持对“恶性”案件的诉讼方案,一则是不愿错赔,更重要亦是还保险行业净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衷心感谢贵院对我司工作的关心、支持和都助,我司将进一步具体落实相关举措,切切实实进行整改完善。

具体见附件2。

三、典型意义

该份司法建议对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前鉴定、细化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及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提出详细建议,这对于有效快速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及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均具有积极意义。

四、工作创新机制

该份司法建议提出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前鉴定,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当事人确定诉讼标的额。鉴定程序从案件审理阶段提前到诉讼立案前,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自身是否处于诉讼证据优势地位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诉讼请求更加明确。二是有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矛盾。需要鉴定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法院调解难度大,调解效果不好。司法鉴定意见在立案前作出,双方争议数额提前明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纠纷双方就已经实现了自行和解。三是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由于鉴定在诉讼之前完成,多数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清晰,法院可直接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大幅缩短了办案周期,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附件:

附件1:关于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司法建议

附件2:关于对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联系人: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陈浩炳  

联系电话:0754——87396526

       


附件1: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涉机动车交通事故类保险

合同纠纷处理工作的司法建议

汕濠法建[2019]5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近年来,我院审理了大量涉及你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新鉴定比例高,案件审理周期长。该类案件需要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期限及人数等进行鉴定,部分伤者在诉前通过交警部门或自行委托鉴定并得出鉴定意见,但你公司往往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并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

二、免责告知不充分,保险免责认定难。你公司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自身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如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等条款未进行明确标示或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当事人对该条款意见较大,导致无法认定该条款效力。

三、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调解难度大。你公司部分保险机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裁判标准相对明确的证据材料和赔偿标准不予认可,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引起伤者及其家属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大大增加了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

为及时有效地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对你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参与诉前鉴定。在交警部门调查或者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对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的,应积极参与交警部门或伤者委托开展的诉前鉴定,并在鉴定前充分发表意见,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避免重复鉴定。

二、细化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对于非医保用药条款、鉴定费免赔条款等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可以采取加粗加黑、用不同颜色文字标示,并且要求投保人书写声明确认免责条款,确保投保人对上述条款充分了解。

三、加强协调和解工作。准确理解和把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赔偿标准,赋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定的调解权限,加大与被保险人的协调和解力度,积极履行对交通事故伤者的赔付义务,树立良好的保险业形象。

以上建议望你公司研究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在30天内函告本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附件2:

关于对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加强涉机动车交通事故类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工作的司法建议》(汕濠法建[2019]5号)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司的关心和支持,对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司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理赔部、法律部和车辆保险部以及汕头分公司分析研讨,现回复如下

一、加强承保管控,积极履行提示说明等义务

(一)梳理明确常见争议条款。我司组织整理了常见争议条款,对有不同解释的条款内容进行具体明确,拟对其中示范性条款板块向中保协建议完善,对非医保用药等向银保监申请设计个性条款或附加险从条款源头出发避免争议产生。

(二)加强投保单“签名”管理。我司梳理了承保各环节内容,拟从人、制度、流程和工具等角度出发更加全面地履行对格式及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我司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司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契合车险实名制缴费模式,创新电子签名、电子指纹等“签名”管理机制等。同时,加强承保内控管理,加大承保“签名“的监督检查问责力度。

(三)推行电子保单确保送达。我司拟创新推出电子投保单和电子保单,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精准送达,同时根据客户实际设计不同送达场景,利用不同形式通过所有途径最大限度尽到格式及免责条款等的提示说明义务等。

二、延伸道交一体化,推进共同委托

(一)从制度安排上宣导共同委托机制。繕制包含“共同委托”内容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查勘单、跟踪探视表等,积极主动宣导共同委托机制。

(二)从流程介入上明确主体参与地位。积极加入试点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模式,探索诉前鉴定保险公司介入时机和形式,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选择、鉴定过程、鉴定标准、鉴定结论及鉴定监督投诉等全流程度嵌入鉴定活动,提升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避免重复鉴定。

(三)从结果反馈上主动承担鉴定监督职责。针对提请重复鉴定较集中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成立专项监督小组,梳理提请重复鉴定缘由聚焦矛盾点,主动与鉴定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交流探讨,多方共同努力化解争议。

三、优化调解管理,加大调解力度

我司将更大力度宣导推广调解机制,从赔偿标准上,结合《广东省高院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明确统一标准,维护伤者合法权益;从诉讼流程上,提前制定调解方案,赋予委托诉讼代理人浮动调解权限,加快调解效率;从赔款支付上,严格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从快履行对伤者的赔付义务,积极树立良好的保险业形象。

我司始终秉承“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使命,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据非正式统计,因保险欺诈产生的“赔款”已占到保险行业总赔款的相当比例,就人伤领域而言,虚高/假伤残便是保险欺诈的多发区和重灾区。我司坚持对“恶性”案件的诉讼方案,一则是不愿错赔,更重要亦是还保险行业净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衷心感谢贵院对我司工作的关心、支持和都助,我司将进一步具体落实相关举措,切切实实进行整改完善。

 

 

此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公司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