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进一步加强贷前审查的司法建议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11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进一步加强贷前审查的司法建议

 

一、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金融机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我院审判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况较以往有所减少,大多数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以及发放贷款直至贷款催收中操作日趋规范,因此,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的贷款纠纷案件胜诉率较高。但是,近年来,我院在审理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该行在贷前审查环节上尚存在漏洞,危害了金金融债权的实现,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018年6月7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诉被告黄少春、朱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黄少春向原告广发行潮阳支行提交《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504280198),申请个人信用贷款。被告黄少春在申请表中“借款人签名”处签名确认。2015年4月28日,原告经审核后在申请表中盖章批准。随后,原告广发行潮阳支行向被告黄少春发放了编号为10515900054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各一份,核准被告个人信用贷款授信循环额度为11万元。被告黄少春分别在两份通知书上“客户签名”处签名确认。此后,原告共向被告黄少春发放贷款56笔。另查明,被告黄少春与被告朱颖于201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1月7日办理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朱颖提出《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中借款人配偶签名处“朱颖”并非被告朱颖本人所签,并于2018年7月5日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我院遂委托广东韩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申请表上借款人配偶签名处签名字迹“朱颖”与朱颖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据原告方工作人员反映,被告黄少春当时来银行签字的时候,带来了一位自称为“朱颖”的女性,这位女性年纪与被告朱颖相仿,相貌也与被告朱颖的身份证相片相似。原告工作人员仅凭对方陈述及看起来相似,就通过了审查。因原告工作人员在审查借款人配偶身份时未认真甄别实际签字者的真实身份,造成他人冒充签字,导致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风险加大。

我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解除案涉申请表、通知书,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我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前尚欠的借款本金,被告黄少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合同解除后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包括提前收回的借款本金),被告黄少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罚息。关于被告朱颖的共同还款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债务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系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朱颖也没有在被告黄少春借款后进行追认,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颖对被告黄少春的上述债务应免于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35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明确具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因此,针对审理该案发现的问题,我院特建议:原告在发放贷款时,除了核对证件原件外,还应特别注意对签字人的实际身份进行有效核查,切实保护好银行金融资产安全。

二、建议效果

收到司法建议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充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真查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时查漏补缺,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并及时向法院做了反馈。

三、典型意义

为促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贷前审查中尽到注意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工作人员对《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强化防范风险意识,尽可能杜绝经营中存在的漏洞,避免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违规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有效降低防范金融风险。

四、工作创新机制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既要切实履行放款职责,也应当重视贷前审查环节,认真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家庭情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一套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及审核评价贷款风险的标准,切实降低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要加强对借款人家庭情况的实地调查和走访了解,在实际签约过程中,可以考虑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增强核查签字人实际身份的有效效,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好银行金融资产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附件:

 

司法建议书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

我院在审理你行与被告黄少春、朱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司法笔迹鉴定,你方提交的《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中借款人配偶签名处“朱颖”并非被告朱颖本人所签。因你方工作人员在审查借款人身份的时候未认真甄别实际签字者的真实身份,未做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造成他人冒充签字的后果,加大金融贷款业务的风险。

为此,特建议:你行在发放贷款时,除了核对证件原件外,还应特别注意对签字人的实际身份进行有效核查,切实保护好银行金融资产安全。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