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送达地址约定的司法建议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106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增加送达地址约定的司法建议书

  

一、 主要内容

近年来,人口流动性加大,部分当事人诉讼诚信度下降,法院送达难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审判,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效解决金融纠纷案件送达难问题,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送达最新规定后,针对审判实践中大部分金融单位在合同中对送达地址及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没有明确约定的实际情况,及时向辖区内10家金融机构和4家小额贷款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一是建议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拟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条款时,增加关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条款,并明确该地址不但适用于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各类通知的送达,亦适用于在法院诉讼、执行阶段接收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执行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其送达地址、电话号码、收件人等信息并签名、摁印确认; 

    二是在上述各类合同中明确变更约定送达地址的方式。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是在上述各类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上述送达地址送达的法律后果,即:按照约定送达地址送达文件并被签收(包括他人签收)的,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电话等联系方式进行联系、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定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贷款公司通知、法院诉讼、执行等材料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贷款公司通知、法院诉讼、执行材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是明确以上关于约定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的条款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并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相应条款字体加粗加大);

五是对已签订的上述合同,可要求客户补充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具体内容及做法参考上述建议,并明确《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提建议的主要依据: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明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项明确:“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 建议的效果

建议发出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其中:工行汕头分行、建行汕头分行、亿信小额贷款公司等单位表示将按我院建议进行落实,对相关合同进行修订完善,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表示已将我院建议制成指引,下发给下属各单位,

三、 典型意义

我院上述建议及时回应了债权人减少讼累的迫切需求,有助于解决金融案件送达难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进一步加强了金融案件审判,有效化解防范金融风险,体现了我院切实为当事人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作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 工作创新机制

上述建议是我院能动司法,助力金融创新,加强金融审判的有益尝试,创新了我院积极参加社会管理,延伸审判职能的工作机制。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7]汕龙法建第3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明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项明确:“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根据上述意见的精神,结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审判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贵行在拟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条款时,增加关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条款,并明确该地址不但适用于金融机构各类通知的送达,亦适用于在法院诉讼、执行阶段接收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执行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其送达地址、电话号码、收件人等信息并签名、摁印确认。 

    二、在上述各类合同中明确变更约定送达地址的方式。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在上述各类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上述送达地址送达的法律后果,即:按照约定送达地址送达文件并被签收(包括他人签收)的,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电话等联系方式进行联系、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定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金融机构通知、法院诉讼、执行等材料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金融机构通知、法院诉讼、执行材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明确以上关于约定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的条款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并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相应条款字体加粗加大)。

五、对已签订的上述合同,可要求客户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具体内容及做法参考上述建议,并明确《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