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关于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司法文书的司法建议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09  浏览次数:110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汕中法建(20161

汕头市律师协会:

本院依法审理了上诉人郑伟生与被上诉人肖钟强涉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于2016413作出(2016)粤05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2016422,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书时,上诉人郑伟生代理律师当场拒绝签收二审判决书,并借故自行离开。该律师经本院通知到庭,在主审法官、书记员及对方律师均在场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司法文书,其行为已经严重干扰本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我市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此,本院特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和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精神,加强我市律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做到依法诚信公正执业。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有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法治汕头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本院。

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

 

汕中法建(20162

汕头市司法局:

本院依法审理了上诉人郑伟生与被上诉人肖钟强涉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于2016413作出(2016)粤05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2016422,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书时,上诉人郑伟生代理律师当场拒绝签收二审判决书,并借故自行离开。该律师经本院通知到庭,在主审法官、书记员及对方律师均在场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司法文书,其行为已经严重干扰本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我市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此,本院特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和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精神,加强我市律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做到依法诚信公正执业。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有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法治汕头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本院。

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