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202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是什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意见》有哪些考虑?
  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其概括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极大激发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更大力度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有效破解了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这些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还有不少体制性障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在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通过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破除这些体制机制障碍。
  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意见》,对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目标、任务和举措,进行系统设计和总体部署,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基础性影响。从改革的角度看,进一步坚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行动纲领和重要遵循,从发展的角度看,将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体制保障和动力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意见》专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作出系统安排,对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体现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实际行动,也为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文件作出了重要示范。
  问: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明确指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贯彻意见》在依法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党中央、国务院《意见》中规定的涉农改革措施对于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也必将给广大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深化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怎么承包、农民的利益怎么保障是广大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这次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落实好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给广大农民吃下了最大的“定心丸”,为农村土地改革设定了基本方向。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问题,《意见》指出要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也为将来的改革确定了基本原则。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今后广大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就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也会获得更多红利。根据以上情况,《贯彻意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见》进行贯彻落实:一是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权属纠纷案件,严格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让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也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折股量化,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要求,服务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问: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指出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那么《贯彻意见》在引导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划定了两线三区。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贯彻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贯彻意见》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明确指出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相信《贯彻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服务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担保创新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