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朱龙等2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195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8月31日,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朱龙等26人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重婚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朱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起,被告人杨朱龙以家族宗亲为班底,招揽、笼络社会劣迹人员,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开设赌场牟利,不断积累资本、扩充成员,基本形成以杨朱龙为领导者,杨金雄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开设“鱼虾蟹”赌场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延伸,杨朱龙指使组织成员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在赌场坐庄吃赔、抽水等,诱骗被害人参与赌博并“出借”赌资,借款后,该组织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逐步垒高被害人的债务,套取借款本息获利,并多次因追讨赌债殴打被害人,敲诈勒索、逼迫其签订高额还款协议。2016年,杨朱龙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型发展,先后成立信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和信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由组织成员担任公司要职,以经营信龙公司为幌子掩饰信衡公司的非法放贷活动,同时继续开设赌场,形成了以合法企业管理模式“掩护”非法组织特征的情形。该组织盘踞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为了非法敛财,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杨朱龙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朱龙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及非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