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权责清单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285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法官承办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在审理“四类案件”时,依托办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检索系统等,对本院或上级法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六)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七)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八)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九)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应将案件审理报告连同卷宗逐级报送院领导审阅

(十)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