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中法建[2020]2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24  浏览次数:66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中法建(202024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涉及贵行下属支行因银行卡盗刷引起的借记卡纠纷案件多宗,其中今年我院受理贵行下属支行上诉的该类型案件2宗【案号列:(2020)粤05民终191号、(2020)粤05民终728号】。贵行下属支行上诉理由均为:一、此类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二、在相关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之时,仅凭报警记录无法认定“盗刷”事实,更无从认定损失确实发生及损失的金额;三、即使真发生盗刷,因磁条信息具有唯一性,也应由储户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不负责赔偿。

我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在此类案件判决书中均明确阐述:一、储户的起诉系基于民事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盗刷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储户的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此类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为储户提供储蓄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储蓄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应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伪卡交易能够进行,说明储户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的伪卡内,并且伪卡输入密码后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因此银行制发的储蓄卡以及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在无证据证明储户对银行卡被盗刷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银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储户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等金融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银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的良好形象,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特向贵行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优化银行交易系统,加大技术投入,加强系统升级与改造,加快卡片的更新换代,强化银行卡技术安全保障,维护储户合法权益。

二、此类案件裁判标准已趋于统一,即我院在上述案件中所阐述的裁判观点。因此,在银行无直接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下,建议快速使用和解方式解决此类纠纷,避免银行被起诉并产生声誉风险。

三、银行在接到客户有关异常交易情况反映或法院传票(部分客户不与银行联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及时留存和固定证据,尤其是保存相应监控录像、客户签购单等能证明持卡人具有明显过错的证据。持卡人具有明显过错的,银行在诉讼中可降低赔付比例。

以上建议请贵行予以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两个月内函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