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次数:5134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部分 广东破产审判概况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正处于转换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破产审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拯救和退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扎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广东法院坚持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开展,秉持敢为人先、务实进取的精神,建立健全破产审判机构,完善管理人制度,不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开展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探索预重整和个人破产制度,不断创新破产审判方式;向破产案件开放执行查控系统,解决破产经费,不断加强破产审判保障,破解了破产审判“立案难、效率低、保障弱”等系列难题,实现了破产案件数全国第一、执转破案件数全国第一、“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数全国第一的目标,为推进诚信破产法治建设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经验,为通过破产审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广东方案。

一、广东破产审判快速发展的背景

我们身处改革开放的时代、创新发展的时代,迎来了破产审判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

(一)广东商事实践要求积极发挥破产审判特色作用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广东经济坚持对外开放、合作共赢,形成了以外源型经济为重要支柱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据统计,过去十年,广东进出口总额超过全国的四分之一。同时,广东省民营经济活跃,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业已突破1000万户,民营经济总量一直超过全省生产总值的50%。外向型经济要求更加注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对接市场规则,包括跨境破产规则;发达的民营经济要求更加注重市场平等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的公平性和灵活性。这些都要求广东破产审判在探索跨境破产规则、提高中小企业破产效率、平等保护市场主体退出等方面,勇于担当、率先作为。

(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国或地区活跃经济、吸引投资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0年我国在世界银行组织的营商环境评估中位列第31位,但“办理破产”仅为第51位,破产办理水平亟需提升。

 

针对世界银行组织评价结果中的失分项,广东破产审判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补齐短板:

 

广州作为世界银行组织评估中国营商环境的新增样本城市,积极比照全球先进改革经验,对标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论与指标体系,加速补齐评估短板,在2020年全国城市营商环境评比中荣获第一。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完善破产审判机制

面对供给侧能力过剩、结构性供求失衡突出矛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连续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占有土地、资金、劳动力,却不能产出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效益,长期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得以存续,释放大量过剩产能,是产能过剩问题最直接、最严重的体现。因此,运用破产手段处置,合理实施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为“僵尸企业”提供一条法治化的退出之路,无疑是深化供给侧改革、释放社会资源、提高全要素生产能力的必由之路。广东破产审判积极服务“僵尸企业”清理,转变思路、创新方法,推动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路径。

 

(四)区域发展不协调要求广东破产审判有更强的适应能力

据2020年公布的数字,广东珠三角区域与周边区域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

广东省地区生产总值所占比重

区域发展的巨大差异给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珠江三角核心区域商事企业聚集,破产案件众多,人案矛盾突出;非珠三角地区则面临着破产案件数量不足、专门审判机构欠缺、专业破产法官短缺等难题。广东法院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因地制宜设立破产审判机构,大胆尝试全省统一编制管理人名册,分地域加强破产培训和指导,实事求是分类解决难题,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解决全国破产发展不平衡问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广东方案。

二、广东破产审判的发展历程

广东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努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

(一)广东破产案件的阶段性特点

1、1992年到2006年——广东破产审判起步阶段。

广东法院受理的第一宗破产案件是1992年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捷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当时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破产审判主要依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中的破产制度规范,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如《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欠缺统一适用规范、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及政策因素影响过大等原因,广东破产审判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从1992年到2006年共15年间,广东法院仅受理3063件破产案件,审结2464件。其中,1992年到1994年,三年受理案件总量未超过100件。在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政策性破产案件居多,其中号称国内破产第一案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于1999年受理。

2、2007年至2015年——广东破产审判工作的稳步发展阶段。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拓展到企业法人,统一了破产适用条件,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足鼎立”的困境企业整理程序正式形成。

 

2007年到2012年6年期间全省法院审结案件1507件,共处理债务总额142188029.8万元,27604423.43万元的资产通过破产程序得到重新配置。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以及“糖王”中谷糖业集团等一批重大破产案件在广东成功审理。尤其是中谷糖业集团破产案创新性地将中谷糖业集团与7家下属公司一并纳入破产重整范畴,保障了重整案件的顺利审结,使得这起涉及蔗农30多万人、职工2260人、债权人410人的社会矛盾得以圆满化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广东法院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13-2015年每年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稳定在200件左右。

3、2016年至今——广东破产审判的高速发展阶段。

2016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标志着广东省破产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5年来,广东破产审判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着力破解“立案难”“效率低”“保障弱”“裁判尺度不统一”等制约破产审判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妥善解决“僵尸企业”清理和“执转破”两大任务,推动建立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破产审判机制。全省破产案件保持每年翻一番的增长势头,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首次突破千件大关, 2020年全省新收各类破产案件8393件,同比增长126%,审结7121件,同比增长145%,推动2000余户“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占比超过全国1/7。

表1 广东法院历年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汇总表

序号

年份

受理(件)

审结

结案率

1

1992

5

2

40%

2

1993

8

2

25%

3

1994

61

45

74%

4

1995

145

86

59%

5

1996

146

121

83%

6

1997

86

99

115%

7

1998

125

100

80%

8

1999

117

121

103%

9

2000

335

164

49%

10

2001

365

312

85%

11

2002

398

331

83%

12

2003

325

339

104%

13

2004

265

208

78%

14

2005

429

288

67%

15

2006

253

285

113%

16

2007

264

293

111%

17

2008

216

324

150%

18

2009

336

278

83%

19

2010

209

255

122%

20

2011

164

187

114%

21

2012

235

170

72%

22

2013

217

224

103%

23

2014

116

86

74%

24

2015

230

180

78%

25

2016

498

341

68%

26

2017

1140

642

56%

27

2018

2106

873

41%

28

2019

3711

2905

78%

29

2020

8393

7121

85%

 

广东法院历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趋势图

(三)广东破产案件的类型特点

以广东省2020年已审结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为例,通过司法程序处置的企业2818户。从结案所适用的程序来看,以破产清算方式结案的有1726件,占61.2%;以强制清算方式结案的有1057件,占37.5%;以重整方式结案的有32件,占1.1%;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有3件。

三、广东破产审判机制建设

近年来,广东法院破产审判出现量效齐升的局面,得益于广东法院狠抓破产审判机制建设。一方面,受理、审结案件数快速增长。从2016年到2020年,广东法院共受理案件16314件,审结案件12364件;年均受理案件3262件,年均审结案件2473件,平均结案率达到76%,受理和审结案件数年均增长接近100%。在全国破产案件中的占比由2017年的1/10上升到2020年的1/7。另一方面,审判效率大幅提升。2015年破产案件平均审限为25个月,2020年破产案件审判周期下降到12个月以内,快速审理的案件平均审限在6个月以内。

1.敞开破产案件立案大门。广东高院2017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意见》,对立案条件、提交材料要求、听证程序、审查重点、程序转换等作出操作性规定,不得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破产企业无财产而不予受理,实现开门立案、规范立案、快速立案。

2.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广东法院致力于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推动破产审判专门组织建设。目前广东已形成2个破产法庭及1个高级法院、6个中级法院、3个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团队的良好局面,为破产审判发展打下良好的组织基础。

3.改革破产案件管辖。2017年广东高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意见》提出,破产案件较少的市可以由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案; 2019年广东高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进一步明确,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省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破产案件。通过改革级别管辖,实现破产案件审理专门化,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

4.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2017年广东高院下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起全省统一编制、分等级管理、高等级管理人跨地域执业、进出有序的管理人管理机制。2018年经组织全省统一考试、评审,2019年初编制了全省统一管理人名册,规范了行业准入门槛。2020年9月15日,成立了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为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打下坚实基础,推动管理人工作良性发展。

5.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广东高院在2017年下发《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审判新机制。对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及财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案件,通过简化方式和信息化手段送达文书、召开债权人会议,采用最短法定期限,要求进行简化审理、快速审理的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

6.向破产案件开放执行查控系统。2017年广东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关于为破产案件开通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通知》,向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全面开放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全面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查控难的问题,极大提高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的效率。与此同时,广东高院还专门向最高法院提交开放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的报告,促成最高法院于2019年在全国向破产案件开放执行查控系统。

7.解决破产经费。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企业难以通过破产手段退出市场。广东高院积极争取省财政划拨200万元专项资金,并下发《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在3个法院开展试点。通过与省国资委协调,对国有企业采用由上级集团或主管部门垫付破产费用的方式解决。2019年推动省财政将办理破产经费纳入人民法院财政预算支出。

8.统一破产司法标准。为应对破产快速发展带来的各类疑难问题,破解破产立法过于原则的难题,广东高院从2018年开始调研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经多次征求意见于2019年底下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对破产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70多个疑难问题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很多创新司法举措,极大推动破产审判发展。

9.创新破产审判制度。广东破产审判一直秉持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精神,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审理过程中,创造了很多破产新制度并被企业破产法吸收;在证券公司破产、上市公司破产等方面为全国摸索了很多可复制的审判经验;在探索个人破产、预重整、跨境破产、执转破、“僵尸企业”快速处置等方面,创造了很多全国首创的生动实践。

10.建立破产联动机制。广东在省一级建立了“僵尸企业”出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以两个联席会议为平台协调全面解决了破产中的税务核销、工商注销、信用恢复、职工安置、不动产处置等难题。各地探索由政法委、市府办牵头或相关部门联签等多种方式解决破产中的协调配合问题,形成联动解决破产难题的合力。

 

第二部分 广东破产审判组织建设

一、破产审判机构与人员

1993年深圳中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破产审判庭,2016年8月8日广东高院成立全国高级法院第一个破产审判庭,2019年1月14日深圳成立全国第一个破产法庭,同年12月广州破产法庭成立。目前,我省已形成了广州、深圳设立破产法庭,省法院和佛山中院、珠海中院、惠州中院、茂名中院、中山中院、汕尾中院、中山第一法院、东莞第一法院、顺德区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其他中院设立破产审判合议庭的破产审判新格局。

广东省审判组织建设示意图(截至2020年12月)

截至2020年底,广东高院破产庭有8名法官、广州破产法庭有13名法官、深圳破产法庭有11名法官,全省形成了超过百人的破产审判专门队伍。自2017年开始,广东高院每年组织一次破产审判人员业务培训,就破产审判理念与技能、疑难问题等进行培训。

二、破产案件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地域管辖方面,破产案件由破产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破产企业在市一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市中级法院受理,在县、区一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由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前述管辖规定,实践中出现破产案件过于分散、注册机构的高低与破产案件难易不成正比、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缺乏破产审判专门机构和人员等具体问题,不利于破产审判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在调研基础上,广东法院逐渐形成了高级法院指导监督为主、中级法院承担主要破产审判任务、基层法院协助完成的分工协作模式。2019年11月广东高院下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规定的破产案件管辖如下图:

地域管辖

  1.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1. 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由省法院管辖;

  2. 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省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破产案件;

  3.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得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我省已有17个中级法院落实了由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省法院指定了8个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部分破产案件,破产案件审判权实现了相对集中行使,进一步提升专门化水平。

三、破产法官考核

破产审判是综合审判,开庭与开会相结合、办案与办事相结合、裁判与谈判相结合、审理与管理相结合的工作特点,决定破产审判考核方式区别于一般民商事审判。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倡导结合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广东法院主要探索了两种考核模式:

 

 

第三部分 广东破产管理人工作

一、全省统一编制管理人名册

2017年广东高院下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全省统一编制、分等级管理、高等级管理人跨地域执业、进出有序的管理人管理机制。2018年9月12日发布《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共有464家机构及622名个人报名,同年10月27日举行了全省统一的专业能力测试,在全省21个中院设考场,2900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按专业能力测试占总成绩的60%、评审占40%的标准确定入围名单,经公告和异议程序后确定管理人名单。2019年3月27日广东高院发布了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完成管理人名册编制,在全省统一了管理人入门门槛。

二、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案件分级制度

为解决管理人能力与破产案件难易相匹配的问题,广东法院按照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将管理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不分等级,参照三级机构管理人开展工作。第一次名册编制评选出破产案件管理人357名。同时,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情况,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

三、管理人执业范围

《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一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重大破产案件应指定一级管理人为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指定二级机构管理人为管理人,简易破产案件应指定三级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为管理人。受理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审理需要指定高级别管理人担任低级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但低级别的管理人不得担任高级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四、能者上劣者下的动态管理模式

广东法院在管理人使用上建立了以摇珠轮候为主、竞争选任为辅、符合特殊条件可以协商选定的管理人指定机制,在保障同级别管理人公平获取办理案件机会的同时,为特殊案件选任高水平管理人保留通道。

建立管理人个案考核机制和年度考核机制,将个案动态考核与年度静态考核比对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对管理人进行一次升、降级调整及补录,确保实现能者上、劣者下的管理目标,建立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广东破产管理人协会

为推动管理人行业健康发展,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20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广东省法院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机构与个人、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其他与破产业务有关的专业服务机构、研究机构、投资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入会,协会属于推动破产发展、服务会员的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成立以来致力于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强化管理人执业规范化建设。目前正调研制定《广东省破产管理人执业规范》和《广东省破产管理人监督规定》。二是致力于加强破产研究。与广东财经大学共建中国(南方)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心,构建适应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优化需求的法治人才平台。三是建立管理人协会信息平台。协会开辟以协会官网、协会微信公众号、协会期刊、媒体宣传矩阵、常态化活动举办为主要内容的宣传阵地。四是加强管理人业务培训。聘请知名破产法学者担任顾问,筹办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刊,推动各个委员会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活动,通过线上会议、线下沙龙等各种方式展开交流与培训。五是发挥协会服务功能。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加强与港澳管理人交流,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破产规则贡献力量;积极参与“僵尸企业”清理,为广东省完善企业重整和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作贡献。

 

第四部分 广东破产审判特色工作

一、服务僵尸企业清理

积极稳妥清理“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是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司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能动作用,取得显著成绩。五年来,广东法院通过破产和强制清算处置“僵尸企业”超过5000户,其中国有“僵尸企业”2677户,占广东出清国有“僵尸企业”总数的45.05%,占全国司法出清国有“僵尸企业”的三分之一,是第二名浙江省的5倍,可见广东法院司法处置“僵尸企业”数亦在全国遥遥领先。因积极作为和业绩突出,省国资委两次向广东高院发来感谢信,省主要领导多次肯定。广东法院“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成效系列报道被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工人日报等纸媒和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百余家报道、转载。广州中院“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多次获最高院、国家国资委表扬,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1.高站位、勇担当,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广东法院把司法处置“僵尸企业”作为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最主要任务来抓紧抓好,深挖潜力,靠前站位,主动做好“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广东高院成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至2020年广东高院连续4年与省国资委、省发改委调研摸查全省“僵尸企业”情况,2018年、2019年省法院接连召开3次“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专门会议,部署工作、明确目标、细分任务,尤其对省属国有“僵尸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受理逐一进行了落实。建立“僵尸企业”案件受理和审结台帐制度及季报制度,进行专项统计,每季度通报一次,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中院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深调研、真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围绕“僵尸企业”多数为无财产、无场地、无账册的三无企业,申请破产主体欠缺、破产费用难以解决、人员安置、产权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广东高院调研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就“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管辖、快速审理、适用执行措施等加以规范,快速立案、优先办理,按规定减免诉讼费用。广州中院出台《关于设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创设了“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及“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审理、集中公告”的“三优先”、“四集中”审理模式,极大提高了僵尸企业破产审理效率。广东高院亲自参与“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审结停止经营20多年的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揽子出清36户“僵尸企业”。

3.倡联动、聚力量,形成司法处置“僵尸企业”合力。广东高院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破产工作,主动参加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广州、佛山、惠州等中院与党委政府建立了常态化的联动机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建议设立专门破产管理部门,负责破产的预防、计划、监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破产经费及税收的协调解决,推动破产工作的市场化、规范化。与省税务局协调解决了“僵尸企业”欠税核减及税务注销问题,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了凭破产或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注销企业问题,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协调解决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企业破产经费问题,与省人社厅协调解决了“僵尸企业”员工欠缴社会保险的补缴问题等,为“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创造了便利条件。

 

二、大力推进执转破

为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广东法院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展“执转破”工作,从制度建设、人员保障、流程控制、程序简化、经费保障等方面开拓创新,推动建立人民法院“立-审-执-破”全流程新体系,形成了“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好工作格局。

1.“执转破”制度建设取得突破。广东高院2016年11月下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为全国高级法院首个“执转破”文件,对工作原则、适用主体、移送条件、移送程序等作出规定。2017年4月出台《全省部分中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议纪要》,提出具体的工作推进措施。2018年9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部门与破产部门的衔接、不同法院的协调配合、设立执转破专业合议庭等方面形成一些切实可行的工作示范。要求全省每一个法院都要开展“执转破”工作,将“执转破”工作纳入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考核,形成全省全覆盖的工作机制。

2.“执转破”案件数全国最多、效果全国最好。2018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转破”案件1448件,终结执行案件135671件,连续多年终结执行的案件位居全国之首。每审结1件“执转破”案件平均终结约120件执行积案,消化了大量执行积案,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作出积极贡献。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如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转破”案,1384起执行积案得到快速化解,案涉459名职工重新回归劳动力市场,该案被评为2018年全国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广州中院在审理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中,首次探索使用网络直播、网络表决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极大提高了会议效率,该案一次性化解25638件执行案。深圳中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深圳高戍达公司破产案,宣告破产用时不到两个月,19783宗执行案件相应终结。

3.“执转破”工作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广东法院切实落实最高法院执转破工作部署,充分完善并运用执转破工作机制,既出清无挽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又消化大批僵尸执行案件。2017年8月最高法院肯定广东“执转破”工作,并在全国推广广东法院的做法。2018年4月在广东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议,广东高院、深圳中院、深圳宝安区法院分别向全国法院介绍了“执转破”工作经验,最高法院在会上要求各地推广广东经验。河南、上海等省市高院专门来考察广东“执转破”工作。

三、破产案件快速审理

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低是长期以来制约破产审判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广东法院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快速审理,采取有力措施提升立案、审理、注销效率,保障破产企业快速退出市场。

1.实现快速立案。广东高院2017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意见》,对提交材料、听证程序、各类程序转换等作出明确的时效要求。

2.实现快速审理。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广东法院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多层面构建快速审理机制。广东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2015年的2年以上,缩短为1年以内,不少简易案件在4个月内审结。

 

 

广东高院

●2017年出台《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对没有财产或财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破产案件,采用法定最短期限,灵活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和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简化文书送达、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和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压缩案件审理时间,要求进行简化审理的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

 

 

 

 

 

各中级人民法院

 

“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以广州中院为代表。广州中院出台《关于设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创设了“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及“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审理、集中公告”的“三优先”、“四集中”审理模式,首创以“竞争+打包+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选定管理人,极大提高了“僵尸企业”破产审理效率。

 

 

 

简易破产案件审理机制

●以深圳中院、惠州中院为代表。深圳中院较早制定了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后又发布《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贯彻破产办理“集约化”,对当前破产办理中的“堵点”“痛点”“盲点”进行梳理并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期限。惠州中院2018年制定《关于简易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意见(试行)》,立足“案件分类、程序分流”,规范、调整破产程序中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实现快速审理。

 

3.实现快速注销企业。在《广东省“办理破产”指标工作小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中明确,省市场监管部门要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进一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扩大简易注销范围,凭法院终结裁定办理注销;解决破产企业分支机构注销问题;对因无法接管企业账册资料而不能退出的企业,依据人民法院破产裁定等文书,限制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税务部门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与修复、税务注销程序规定,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依法退出。广东全省范围内构建起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一律进行税务注销、工商注销的良性循环机制,彻底解决破产企业“注销难”问题。

四、企业重整实践与预重整制度探索

1.广东破产审判中的企业重整实践。

广东法院始终秉持拯救市场主体的“重整优先”理念,积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重整审判机制,创新审判方式,取得显著成绩。一是积累了丰富的上市公司重整经验。圆满完成了深中华、新都酒店、德奥航空等12宗上市公司以及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的收尾工作。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被评为2016年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二是重整成功一大批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妥善处理了佛山西樵高尔夫发展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等重整案,共有90余家企业重整成功,为广东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经济秩序和就业稳定等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其中,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公司重整案是全省首件“执转破”并且重整成功的案件。佛山百业公司破产重整案被评为全国法院“依法保护非公经济十大典型案例”。三是出台了全国有代表性的操作规范。深圳中院2015年出台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让企业“破产不停产”“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促进危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该规定就重整企业的识别、重整价值的判断、重整可行性的衡量、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制定、重整企业信用恢复等有关核心问题进行了理论性、操作性极强的规定,成为全国法院和管理人广为借鉴的模板。2019年广东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专门规定“重整”章节,就重整中债务人管理企业、重整期间负债的性质、重组与重整的对接等进行了创造性规定。广东高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对企业破产法重整章节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稿,将原有的25个条文增加至70个条文,包括预重整等六节内容。

2.广东破产审判的预重整探索。

广东法院积极发挥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双重优势,探索不同模式的预重整机制。深圳中院的《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广州中院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均规定了预重整的概念、适用对象、临时管理人、与重整的效力对接等,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引导企业通过商业谈判预先重整。深圳中院审结的福昌电子重整案,是最高法院认可的全国第一个预重整成功案例,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向最高法院提交的《破产法重整章节修改建议稿》,增加“预重整”的内容并放在第一节,提出13条立法建议,内容包括预重整的定义、受理、临时管理人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职责与义务、预重整的法律效力以及临时管理人报酬等内容。当前,广东法院有一批案件成功通过预重整实现重整成功,其中包括德奥航空上市公司重整案,因提前开展预重整工作,裁定进入重整后,仅用36天即批准重整计划,极大提高了重整成功率和重整效率。

五、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个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一直深陷“执行难”的困境,债权人无法实现应有的权利,债务人更不能从困境中摆脱出来,有的甚至长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生活极其不便。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个人被执行人“执行不能”难题的有力措施。

1.加强个人破产理论研究。广东法院秉持敢吃第一只螃蟹的开创精神,早在2016年,深圳中院就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作为重点课题,形成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建议稿的调研报告,深圳市律师界也出版了附立法理由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深圳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实践提供配套制度。广东高院、深圳中院承办的市场化破产论坛多次将个人破产作为论坛主题,进一步加强理论储备。深圳市人大牵头成立专门的个人破产条例起草小组,比较研究和借鉴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收集翻译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破产法条文,对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的吸收借鉴,从大视野研究、谋划个人破产制度。广东高院专门成立个人破产调研小组,形成《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立法思考》,就个人破产制度关键问题提出意见。

2.起草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回应人民群众需求和人大代表的立法呼声,在全国人大许可及最高法院、广东高院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个人破产条例起草小组,由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及人大工作人员组成,初稿经广泛听取修改意见, 2020年8月26日第六届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就适用主体和范围、申请和受理的条件、财产申报与豁免财产、债务人免责考察、个人债务重整、简易程序、破产行政管理部门等方面作了有别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必将对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对推动形成激励创业、宽容失败、赋予再出发机会的人文环境、对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激发社会创造力产生深远影响。

3.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落地。

由于个人破产涉及到深圳之外的财产统一分配和债务豁免问题,需要最高法院统一全国法院认可深圳个人破产裁定效力,停止债务人的异地执行并将有关债务人诉讼交由深圳法院审理;需要政府部门确定债务人破产的登记机关、免责的考察机关、债务人信用恢复的办理机关,并解决无财产债务人的破产费用;需要在法院内部建立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流程系统,从编立案号到立审对接、从一审流程到上诉案件审理等,都需要全面设计。广东高院在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做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保障工作的指引》,就个人破产案件审理提出详细要求;成立个人破产案件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小组,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平台项目建设,实现个破办案系统与省法院新综合业务系统的对接。截至7月底,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628件,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圆满结案。

六、探索跨境破产协作

跨境破产指债务人、债权人、债务和财产等因素中的某些或全部分别处于两个以上的法域,具有域外因素的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我国对境外破产裁判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审查,企业破产法在第五条规定了对跨境破产裁判的审查原则。但是目前仅有极个别案件的破产效力在内地得到认可。相对而言,内地破产程序效力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却更多,其中不乏可以构成互惠先例的典型案例,如“尖山光电”“洛娃科技”“舜天船舶”等。

跨境破产机制建设对于依法妥善化解国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坚持同类债权平等保护的原则下,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积极参与、推动跨境破产条约的协商与签订,探索互惠原则适用的新方式,加强我国法院和管理人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推进国际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破产审判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广东市场主体活跃,外贸占比大,跨境投资频繁,广东法院利用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尤其是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行了一系列跨境破产理论和实践上的有益探索。

1.加强跨境破产理论研究。

2017年广东高院派代表参与最高法院组织的美国、加拿大破产司法调研,撰写了调研报告,开展了比较法研究。2019年,广东高院成立以胡鹰副院长为组长的跨境破产调研团队,先后赴欧洲、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深入调研,对跨境破产,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破产协助中的利益中心地确定、程序协调、管理人履职、公共政策例外、企业集团破产等一系列疑难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并撰写了多篇调研文章,为内地与香港签订互相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文件提供了参考。积极转化调研成果,拟出台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协助破产程序的指引等文件,便利内地管理人在香港履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破产协作。

2.跨境破产实践的广东探索。

据学者统计,1994年-2019年我国仅有三个认可外国破产程序效力的案件,其中就有两个在广东,分别是2001年佛山中院的B & 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判决案和2005年广州中院的安托瓦纳·蒙杰尔申请承认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对法国百高洋行破产判决案。2001年香港高等法院1999年15651号讼案承认了广东高院关于广东国投破产裁定在香港的效力,禁止香港当地债权人扣押债务人GITIC(广东国投)位于香港的财产。该判例运用破产公平清偿原则和跨境司法礼让原则作为认可依据,是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效力认可的先例。该案被称为“境外法院承认我国法院开始的破产程序第一案”。

2019年3月18日,香港清盘人通过深圳破产财产处置路径,在阿里在线拍卖5个香港特殊车牌,成功协助香港法院利用内地破产财产网拍系统处置破产财产,是跨境处置破产财产的一次成功探索。在翡翠航空破产清算案中,创新方式在破产网拍平台上,拍卖线下6次流拍的3架波音747飞机及其发动机,分别由顺丰公司和以色列货运航空公司竞得,完成全球首宗跨境大宗破产财产的网拍交付,实现债权有效回收和市场资源再配置。

2020年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确认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力,批准该公司管理人在香港履职,管理人依法在香港通过股东代表身份恢复对香港子公司的控制,启动对香港下属公司经营业务的调查、清收和处置公司位于香港的资产工作。

3.践行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司法协助。

2021年5月14日,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建立两地相互认可破产程序和相互协助破产管理人执业的试点制度。从2017年最高法院拟开展此项工作开始,依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广东高院多次与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律政司沟通座谈磋商,全程参与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四次会谈,通过个案总结经验,为会议纪要积累了实践依据。接下来,广东高院将充分发挥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的优势,指导好深圳破产法庭,准确理解两地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的核心要旨,落实案件受理、认可对象和财产清偿等关键制度设计,加强配套制度研究,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开展。

七、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经费

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通过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优先支付。企业破产费用主要有三大部分:

 

实践中,大部分“僵尸企业”没有财产或者财产很少,无力支付破产费用,导致人民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后无法启动破产程序,致使这些“僵尸企业”不能通过破产清算后注销的方式退出市场。

1.广东法院解决破产费用的探索。

由于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均没有预算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破产费用支出,为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难问题,广东高院2017专门向省政府发出《关于商请解决企业破产专项资金问题的函》,就政府预算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的理由、依据、资金需求及使用方法提出了意见。省财厅拨付200万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经费保障试点,我院于2017年12月印发《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试点工作方案》,选取佛山、茂名中院及中山市第一法院2018年度开展试点。在总结各地经验和试点基础上,广东省财政厅在2019年8月下发的《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项目开支范围框架体系(施行)》,将“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正式纳入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各地方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加强府院协调沟通,多措并举,统筹解决破产费用。如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省国资委要求破产企业的上级集团承担无财产企业的破产费用;广州中院在清理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过程中,市国资委专项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部分地方法院解决破产费用的创新举措如下图:

2.解决无产可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的思路。

“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指标,清理“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国家经济工作的重大部署,解决破产费用事关前述工作的落地和成败。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破产经费保障问题、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筹措经费帮助支付有关费用的精神,广东法院采取综合解决办法:一是办理破产案件的公告费、邮寄费、刻章费、资料费等费用可以采用据实报销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中支出。二是破产的诉讼费,采用减免的方式解决。三是案件审理中必需的财产评估、审计、拍卖费用,可在人民法院的委托费用中支出。四是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通过建立无产可破企业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人协会费用节余、重大案件管理人报酬提成、接收社会捐赠等多重方式综合解决,由人民法院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专项管理。

 

第五部分 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展望

一、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持续增强破产审判业务能力

(一)强化破产审判理念。以习近平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市场化、法治化理念为发展方向,以立、审、执、破一体化理念为改革抓手,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加强破产法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提供强大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一是审判机构的专门化,继续完善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实现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由中级法院归口管理。二是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加强破产法官和辅助人员配置,配齐配强审判队伍,定期进行破产业务指导和培训。三是裁判标准的统一化,健全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类案指导,定期发布年度破产典型案例。

(三)完善破产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全省范围内破产审判绩效考核标准,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破产案件工作量的考评标准,形成可比较和可量化的考核规则。

二、健全管理人制度,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一是健全全省统一、分等级的破产管理人管理机制,从根本上破解全省破产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不适应破产发展需求等问题。二是拓宽破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发展更多个人管理人。三是完善管理人的指定和选任制度,完善竞争选任机制,形成以法院选任为原则,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的双轨模式。四是完善对管理人的薪酬制度和执业保障。五是完善管理人执业规范和监管,加强管理人工作考核。

三、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弥补破产审判短板

(一)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一是继续探索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降低破产制度实施的时间成本。二是完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模式,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三是持续加快智慧破产体系建设,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四是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全面清理全省长期未结案件。

(二)完善破产经费保障。探索管理人协会筹措资金与政府财政预算相结合的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出台有关经费筹措、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推动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经费保障。

(三)努力实现破产清偿率最大化。一是积极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维护债务人持续经营能力和企业资产完整性,维护破产企业财产价值。二是保障担保物权人等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健全网络拍卖的配套措施,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四、重视配套措施建设,优化破产外部环境

(一)探索破产解决的多元化机制。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专业咨询机制、破产专业调解机构受理前调解机制、债权人和债务人庭外和解认可机制、第三人代为履行程序退出机制等,为破产法修改提供多样化、系统性和明确地制度设计,实现办理破产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一是推动政府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加强破产预防及统筹,管理破产事务,打击虚假破产。二是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加强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进一步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注销登记、劳动者权益、信用恢复等难题。

(三)健全预重整制度。扩大预重整实践,推动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引入预重整制度,加强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降低重整的程序成本。

(四)完善执转破案件审判工作。推进执行与破产良性互动,做到“移送一批、受理一批、审结一批”,构建立—审—执—破全流程体系。

(五)积极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保障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顺利实施,为全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打造深圳样本;尽快制定跨地区跨部门承认与执行规则,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化平台。

五、推进跨境破产司法协作,妥善处理跨境破产案件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内破产审判程序协作、案例交流,探索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制度、破产效力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管理人跨地域执业制度等,推进破产司法理念、裁判标准的融通和司法协助的畅顺,为中央开展跨境破产合作谈判提供科学参考,推动跨境破产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