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 操作规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80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指导方针,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升法院案件审理信息流转质效,推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经本院审理且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申请执行、再审、退还诉讼费用、行政机关审批行政许可、与其他案件审理相关联等事项的需要,可以向本院申请出具案件生效证明。

第二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出示身份证明和生效案件的法律文书案号。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出示身份证证明或者其他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出示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申请人为委托代理人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小程序或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开具生效证明。

已经领取纸质版生效证明的,再次申请仅能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和粤公正小程序申请获取。

    第四条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具生效证明工作。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材料后,通过广东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关联案件裁判文书及生效日期等信息,核实后可直接出具纸质生效证明。

无法从广东法院综合业务系统获得案件生效信息的,应将申请材料转交至跟案书记员,由其出具生效证明。跟案书记员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生效证明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第六条  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三)原生效裁判已被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不予出具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四)原生效裁判被再审判决维持或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生效证明的,可以到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领取,也可以通过网上自助打印。

第八条  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后,跟案书记员应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上诉、抗诉进行确认,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录入案件生效日期。
  二审裁判的,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全部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5个工作日内,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录入案件生效日期。

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跟案书记员应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录入案件生效日期和结案方式。

案件承办法官是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

第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及时登录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查收和审核当事人的申请,并对案件生效日期的填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业务庭及时录入案件生效日期。

因录入信息不准确,导致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错误的,由承办法官和跟案书记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生效证明格式

 

 

 

 

 

 

 

 

 

××××人民法院

证明书

 

(××××)……民×……号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