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年)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310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1年,汕头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紧紧围绕汕头市委“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汕头在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中迎头赶上提供了坚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总体情况

(一)案件数迅速攀升

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020件(其中民事案件2950件,刑事案件70件),审结案件2305件。因KTV系列案件统计口径调整导致收案数变小,扣除KTV系列案件外的其他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呈迅速攀升态势,在保持相同权利人的维权案件稳中有增基础上,新兴权利人也在步入商业维权之列,维权品牌逐年增多,批量维权案件持续增多,反映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


(二)司法保护范围更加全面

2021年,全市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坚持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创新经济发展目标相统一。依法保护涉通讯领域(如华为、小米、OPPO、VIVO)、涉玩具动漫领域(如超级飞侠、小猪佩奇、猪小屁)、涉日用家化美妆领域(如中华铅笔、完美日记、密汐皙迪、云南白药、上海家化)、涉文娱领域(如《苏越音乐作品集粹》《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乾坤大碟》)等中外各类知识产权权益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和遏制线上线下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合法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网络销售侵权易发高发

汕头从事电商销售人员较多,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是我市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与线下销售侵权产品相比,线上销售侵权更加明显,权利人收集固定证据更加简便。因此,一个权利人向没有关联的多个被告提起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占比较大,给知识产权审判带来较大压力。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公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一)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充分发挥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1.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保障文化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兼得。坚持以独创性为核心,在紧扣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独创性表达方式这一理念主线上,积极保护各类具有一定独创性和艺术性的文艺创作成果。如,在郑某东诉吴某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请求对其宣传潜水服商品制作的短视频进行作品保护。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视频采取分镜剪切手法,展现了原告品牌潜水服的模特在热带海洋潜水、嬉戏的画面,同时穿插海岸及海底的热带动植物游弋、模特光脚踏浪、沉船飘浮海面等画面,视频内容主题明确,在整体表达、画面构图、镜头分镜及剪切编排上凝聚了拍摄者的创造性劳动,达到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标准,可以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最终认定被告擅自在电商平台上传该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准确厘清作品表达与功能性设计的边界、独创性与公共领域的边界,遏制权利滥用对市场通用领域的蚕食。如,在林某鹏诉某玩具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申请对软胶积木卡通图案以及每个小正方体的不同图案、各个立面的对应关系、整体的编排等设计进行作品保护。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陈述的整体上每个立面的排列是按照数字或者生肖的排序构成的独特编排,该种编排,实质上更多的是基于该种益智类积木玩具的功能所需要的设计,体现的是设计者通过积木玩具意图实现的作品的实用功能,而非体现设计者的艺术创造。原告所主张的设计理念均契合其功能应用,无法与实用功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实现分离,而且涉案图案设计基本是来源于公有领域的现有元素如十二生肖、阿拉伯数字、果蔬、几何纹理形状等,无法满足独创性及必要的艺术性要求,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省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妥善应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对互联网传播格局的新要求。如,在智者天下公司与林某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智者天下公司提供的用户注册信息未能体现用户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存在明显瑕疵,属于未披露发布者实名信息,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问题,市中院二审认为,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以及《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使用移动电话也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可以在移动通讯服务提供商处查询其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也可以被认定为真实身份信息的一种。智者天下公司一审时已提供了上传者个人主页、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内容发布IP地址、联系的手机号等五项信息,其中的注册IP地址、手机号应当可以被认定为是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信息,在智者天下公司已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并删除被诉网页链接时,应认定其已尽到合理的用户信息披露义务,无需对上传者的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最终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某南的诉讼请求。法院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避免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管理的义务边界,平衡了著作权人与网络用户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



3.依法审理涉KTV批量维权案件,把握疫情影响下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新平衡。在切实保障音乐电视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统筹把握新冠疫情对全市娱乐行业的影响,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结合实际,合理下调单首歌曲赔偿标准,平衡保护个人利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关系。



(二)加强商业标志保护,依法支持商标品牌建设

1.持续加大对商标权利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科学把握商标知名度与“混淆可能性”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通过司法裁判合理高效保护注册商标的禁止功能,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小糊涂仙”系列案中,法院认定其他酒业公司出品的“小糊涂酒仙”酒、“精品小糊涂”酒、“小瓶糊涂仙”酒产品构成对“小糊涂仙”商标的商标侵权;在“有记”系列案中,法院认定其他公司出品的印有“王汉友”头像及“有YOU JI记”标识的有记养肝茶侵犯了王汉友“有记”系列商标;在中粮集团系列案中,法院认定其他酒业公司出品的印有“華夏滇品”及长城城墙图案标识的红酒侵犯了“长城”“华夏”系列商标,最终判令侵权产品销售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坚持以商标识别功能为引导,有效遏制利用电商平台实施新类型侵权。一方面,对利用电商平台的搜索关键词功能在产品链接标题上使用涉案商标,或者在商品详情页面等标注涉案商标进行“挂羊头卖狗肉”的不当“蹭名牌”“消费引流”行为,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已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在OPPO公司诉朱某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虽然被告销售的充电器产品上无任何标识,但被告将该产品的标题标注为“OPPO……快充”,并在商品详情页面载明该款产品“品牌 OPPO”,这种使用行为已构成对“OPPO”标识的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在线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售前混淆或误认,构成对OPPO商标的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不具有知名度且未规范性使用的涉案商标,或者发挥指示性作用的商标,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情形下,认定原告的侵权主张不成立。如,在密某露内衣商行诉陈某贤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就涉案商标进行持续且规范的使用,无法证明该商标已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而被告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虽部分要素相同,但经隔离比对仍差异明显,且被告在产品标题、产品实物及其他地方均未见有涉案商标的使用,该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又如在OPPO公司诉李某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详情中推介“VOOC闪充头,适用于OPPO系列手机......VOOC闪充协议支持OPPO闪充系列”,该行为应认定为商标指示性使用,即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特性的行为,鉴于被告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过程中已上传了自有品牌,其上述使用行为足以使潜在消费者知晓所欲购买商品的品牌情况,足以表明相关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准确界定商业标识性权益,依法惩治各类仿冒混淆行为。如,在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某文具公司等仿冒纠纷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请求保护的“中华牌6151铅笔”采用的六角形笔杆并搭配红色圆柱形橡皮、笔杆与橡皮的金属连接、笔杆的红黑色相间设计及加印的金色和白色标识及图案设计,呈现出了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独特视觉效果和组合,且前述排列组合后的整体装潢经长时间的使用及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该“中华牌6151铅笔”产品联系起来,已与原告形成稳定联系,能够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最终认定被告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铅笔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下的仿冒行为,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案已被二审维持。


2.把握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规制作用,指引权利人依法高效维权。在依靠商标法、著作权法已足以达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目的情况下,对于权利人仍坚持在个案中对同一侵权行为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不再另行作出处理和认定,以提升司法审判质效。如,在OPPO公司诉朱某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网上销售侵犯OPPO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在网上销售“oppo手机充电器”商品的行为使普通消费者可能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混淆,已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但同时,因该行为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制,无须再另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并最终支持原告关于侵害商标权的诉请,并驳回其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四)合理把握证据规则,保障商业维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针对以销售假冒仿冒商品提起的批量商业维权案件,严格把控权利人的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同时结合诉讼能力对销售者采取宽严有别的合法来源抗辩审核标准。对于销售者在电商平台销售被诉假冒侵权产品行为,要求权利人必须阐述产品真伪的鉴定方法,以排除原告正品合法流转的可能性;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个人销售者,销售仿冒产品且该产品上已注明真实生产厂商信息的,如果可以提供明确真实的来源证据,则认定其存在合法来源,而对于销售产品上无添加任何生产信息或仅标注外文信息无中文信息的,因该外观已足以证明其为不法产品,即便销售者可以提供真实来源,也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法满足合法来源抗辩。


(五)积极适用民法典,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1.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如,在MGA娱乐公司诉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针对被告公司因出口侵犯原告涉案商标商品被海关行政处罚承担责任后,仍继续在网上宣传展示大量侵权商品,销售侵权产品意图明显,还再次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销售侵权产品,依据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海关查处情况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70万元赔偿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2.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民事责任边界,明确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义务范围。在智者天下公司与林某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案中,市中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权利保护规则,认定智者天下公司提供的只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已在权利人起诉后及时采取删除被诉侵权文章,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乎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权利人的过错,依法不应承担直接或间接侵权的责任。


3.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回应新技术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如,在林某雄诉易米公司等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中,运用民法典关于民事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对新型无形财产予以保护,认定域名持有者利用域名从事民事活动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判令各被告无正当理由违法转移或占有原告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返还域名的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合法有序

1.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标准。如,在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案中,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在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存在实际销售价格情况下,可将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认定为标价,并据此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且情节严重,该罪的既遂并不以商品是否销售为前提,行为人只要有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即应认定为既遂,因为此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已经完成。本案林某森等在未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开厂生产销售使用了“PJ Masks”“Peppa Pig”“SUPER WINGS”等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实际上实施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最终裁定驳回林某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明确“刷单”对网络环境下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界定的影响。如,在颜某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案中,针对颜某莉及其辩护人以其没有直接故意只是间接故意、销售数据有一半以上来自“刷单”问题,市中院经审查认为颜某莉所售商品并非通过正规途径在授权经销商处购入,且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亦明显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错误认知,同时综合颜某莉的网络销售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金额、资金往来记录、快递单据信息等,足以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对于颜某莉提出存在“刷单”的不真实交易的辩解,在其知悉、掌握实际销售数据的情况下,不提出区分“刷单”部分的线索或方法等反证,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刷单”行为,不予剔除,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升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

(一)拓展司法保护衍生效能,法治护航亚青会

   为进一步做好汕头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与亚青会汕头市执委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2021 年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的备忘录》,建立健全汕头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并定期召开阶段联席会议,聚焦亚青会保护需求,就如何加强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交流,强调对侵害亚青会知识产权的案件快立、快审、快执,进一步细化、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二)积极构建诉调对接平台,推进纠纷多元化解

与阿里巴巴集团人民调解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共道云调解中心签署《调解服务合作协议》,与汕头市工商联合会签订《关于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依托互联网平台,以及阿里巴巴集团和汕头市总商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前置性指导化解、ODR、第三方调解等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联调成功1359件。针对批量起诉到法院的针对KTV场所经营者著作权侵权案,联合市版权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和市娱乐协会,与我市部分KTV经营者代表进行座谈,进行法律宣讲及释法答疑,综合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手段,有效化解矛盾。与中国(汕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就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进行座谈,就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相关情况及工作原则、工作内容、调解流程、调解平台的对接等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适时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发挥司法指引作用

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在审理众多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实施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发现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关系到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遂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拼多多平台运营方畅通权利人自行查询被控侵权链接下架、断开、删除时间的渠道,通过开设相关网上查询平台等方式,供持有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的案件权利人,自行查询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下架、断开和删除时间,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四)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专业能力,确保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能力双推进

建立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就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实现集体审判能力的有效提升;认真组织干警参加省法院“民法典”培训,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司法政策精神,及时、准确把握相关的审判法律和政策导向,适应民法典时代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注重审判经验总结,有两个案例入选全市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全年共有一篇案例分析被省院《法庭》杂志采用,多篇案例分析被《汕头审判》采用,一篇文章获评全国法院第三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