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邮寄2万余元玉手镯丢失谁来赔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18  浏览次数:91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0年9月,蒋某花了2088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只玉手镯,然而,收到手镯后,蒋某觉得和自己原先在网上看到的不太一样,她就和商家协商办理退货,并选择自己寄回货物。

在将玉手镯交给菜鸟驿站员工张某时说明了玉手镯的价格,张某并未询问其是否需要保价,也未有什么特殊处理。

几天后商家表示没有收到玉手镯。蒋某按照当时张某提供的圆通快递单号到网上查询,结果发现没有任何物流信息。随后,蒋某向张某询问包裹去向,然而张某却告知其快递已丢失。

菜鸟驿站一名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收寄了蒋某的包裹,但目前无法确定包裹究竟在哪遗失。由于寄包裹时没有选择保价,蒋某和菜鸟驿站就包裹的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2021年5月,蒋某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圆通公司以及菜鸟驿站员工张某,请求判决被告圆通公司与被告张某共同赔偿20880元。

龙湖法院在庭审中,原告表示,由于张某属于该分公司员工,他们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所以张某收寄快递是在履行职务,故本案应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圆通公司也是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圆通公司则辩称,原告没有提交任何交寄物品的快递面单,原告与被告圆通公司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另外,原告称交付的玉手镯提供了淘宝销售记录等证据,已经明确说明是价值几万块钱的手镯,张某如果有异议,应当立即现场拆装进行验视,但张某无此行为,也就是认同了原告的物品系玉手镯。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代被告圆通公司揽件时,负有验收和告知义务,但被告张某未能证明其在知晓货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向原告就赔偿限额内容,履行过提示和说明义务,或向原告询问是否购买保价,故被告圆通公司、张某主张的,应按未保价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的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圆通公司、张某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即20880元予以赔偿。圆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头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对物品价值进行说明,最好还应尽量选择保价,以降低丢件、损坏所遭致的损失,交付物品时也可进行录音、录像证明完成交付。同时,快递员、驿站等在进行收揽件过程中,应对贵重物品施以更加严谨的注意、提醒义务,完善收揽制度流程,留好交付凭证,减少丢件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