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5民初930号判决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23 浏览次数:53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逸廷(公民身份号码 440524196603182331):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5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53936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精油商品;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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