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已到账 “包工头”拒付工人工资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8  浏览次数:39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濠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近日,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张某以自然人的身份向某公司承包了两地块的绿化工程项目并进行施工,但他在收到专用款项后仅支付了部分工人劳动报酬,造成工人集体上访。最终张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8年10月,张某以自然人的身份向某公司承包两地块的绿化工程项目并进行施工,后该工程项目于2020年1月中旬停止施工。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该公司先后5次支付给张某270多万元作为发放工人劳务工资的款项, 但截至2020年1月底,张某取得该专用款项后只付给工人劳务工资170多万元。因拖欠工资时间过长,工人集体上访,要求张某支付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108.9万多元。

  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向张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张某未支付。上访事件发生后,某公司在综合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协调下,以预借款的方式向工人支付了55.9万多元。5个月后,被告人张某接受传唤自行到案。从2020年1月上访事件发生至2020年7月,被告张某及其家人先后支付30名工人拖欠款项合计54.3万多元,某公司预借款项55.9万多元尚未结清。

  截至2020年6月底,被告张某拖欠30名工人的款项共108.9万多元,某公司预借款中属于工资预借款共47.5万多元,被告已支付款项中属于工资款为47.5万多元,尚拖欠工资款47.4万多元,这两笔合计共94万多元。

  濠江法院审理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通过刑罚手段确保劳动者获得合法报酬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被告张某将部分劳务工资款项挪作他用,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后,濠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濠江区人民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肖法官说,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当日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仍拒不支付,应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肖少光 魏雪琪)

相关链接:http://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2211/21/c1306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