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售卖口罩虚假信息骗钱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2-16  浏览次数:47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近期,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同月8日,陈某某与刘某某互加微信好友后,向其购买价值人民币5.8万元的口罩。被告人刘某某收到陈某某支付的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搪塞陈某某并最终将其微信拉黑删除。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投案,陈某某领回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赃的5.8万元。检察机关于2021年9月22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陈某某全部款项5.8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企图利用疫情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时要提高防范诈骗意识,尽量选择有正规担保渠道或维权保障的平台进行消费。

(林燕芳 魏雪琪)

汕头日报:2023年02月06日星期一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