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证言,“伪证罪”入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2-16 浏览次数:1702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潮阳法院审理一宗做假证案件
近期,潮阳法院审理了一宗在法庭上故意做假证案件,被告人罗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的判决严格依照“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应如实提供证言,不得因利益关系或亲疏关系,颠倒是非、捏造事实,意图以伪证方式包庇或陷害他人”的原则。
2019年11月10日晚7时多,同村人郭甲与郭乙、郭丙、郭丁(均已判决)到郭戊家门口殴打被害人郭戊,致郭戊受轻伤。涉案人郭甲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向罗某调查取证,罗某向公安机关谎称在被害人郭戊被殴打时,其与涉案人郭甲夫妻一同在谷饶镇一出租屋喝茶,隐匿涉案人郭甲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证,意图让涉案人郭甲逃避法律责任。2022年元旦前,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魏雪琪 郑曼婷)
汕头日报:2022年12月05日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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