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21 浏览次数:42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盛菁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敏)、深圳市米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晓吟):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素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宏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米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盛菁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杭州素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70.61元,减半收取为7135.3元,由原告杭州素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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