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系安全带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应自行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次数:3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交通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12月2日是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文明守法 平安回家”。乘坐汽车系好安全带是一项生活常识,但很多乘客安全意识不强,时常不愿意系安全带。若发生事故,后排乘客是否需要就此承担相应责任呢?


    近日,汕头市濠江法院审结一起乘客未系安全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纠纷案件,通过鲜活案例警醒乘驾人员自觉规范使用安全带,有效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2021年11月18日,罗某驾驶涉案车辆搭载张某,张某坐在车辆后排座位但未系安全带。当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濠江路段时,追尾碰撞了余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调查后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乘坐人张某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辩称,张某系免费搭乘其所驾驶车辆,且张某在乘坐过程中因坐姿不正确导致受伤,张某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中罗某驾驶涉案车辆与前车发生碰撞而引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人身损害的结果,罗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罗某系张某人身损害之侵权行为人,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鉴于张某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再次,罗某所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张某系免费搭乘涉案车辆,且罗某的行为尚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上述情形构成好意同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以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法院酌定减轻罗某对张某2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述“乘坐人员”包括前排副驾驶座的乘坐人员及后排的乘坐人员,但后排乘坐人员经常会忽视系安全带的重要性。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后排未系安全带的乘客猛烈撞击前排座椅,可能会形成极大的冲击,严重威胁自己和前排驾乘人的安全。根据前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即使未系安全带的乘客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因其未系安全带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系安全带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该过错与其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张某的过错,结合双方系好意同乘的实际情况,酌情减轻罗某的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广大司机和乘客应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无论是在车辆的前排还是后座,请系好安全带,这不仅是保护自己生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家庭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