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的茶饼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45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网上买的2007年生产的白茶茶饼却标注着2015年发布的执行标准难道茶叶会“穿越”吗?消费者林某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和十倍赔偿一起来看看汕头龙湖法院怎么判。

2022年5月13日,林某在某电商平台某网店购买了4份白茶茶饼,共花费一千余元。林某签收货物后发现茶饼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07年4月18日、执行标准GB/T31751,而执行标准GB/T31751的发布时间是2015年7月3日。林某认为,白茶的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实施日期相互矛盾,商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于是林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汕头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店销售的白茶茶饼标注的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实施日期先后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林某称其未食用白茶,且未有证据证明涉案白茶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林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判断;此外,林某曾向其他商家购买白茶且以相似的事实和理由主张权利,比一般的消费者具备更充足的茶类知识及购买经验。最终法院判决商家向林某退还货款、林某向商家退还货物;驳回林某请求商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保护商家的合法经营行为。食品行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自出台以来,对打击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恶意索赔的现象。恶意索赔的行为有损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与公平公正的社会道义背道而驰,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消费者维权应当依法而行,商家也应依法合规经营,才能共享利企便民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