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南法建﹝2023﹞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146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汕南法建﹝2023﹞7号
司 法 建 议 书
**市*****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司与被告詹某涛、詹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司与被告詹某涛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市********有限公司交易过程中存在使用私人账户支付公司货款的行为,该行为存在经营风险。为此,特建议:
在今后公司经营过程中,需完善公司财务制度,不得擅自使用私人账户支付、收取货款,以避免触犯法律受到惩处。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23年6月30日前函告本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