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龙法建〔2023〕8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15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汕龙法建〔2023〕8号

**区****局:

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李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时发现,涉案被告人在使用、操作塔式起重机械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未落实相关安全监管措施,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导致塔式起重机械在起吊过程中起吊物脱落砸中建筑施工工地外围过路行人及汽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为规范我区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塔式起重机械的使用,消除各项安全隐患,严防严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我院建议你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反馈意见于十五日内书面函告我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