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南法建〔2023〕第10号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7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汕南法建〔2023〕第10号

 

**市**区*****局:

我院近期审理的被告人邓**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查明被告人邓**向陈**租赁的位于汕头市**区**镇**村**小学附近的楼房中安装有1条电动货梯,因该货梯设备结构简陋、功能简单、安全保护装置不可靠,不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是无制造单位、无型式试验、无安装单位的典型“三无”产品,导致被害人李**在使用过程中坠落致死。

该案件暴露我区在对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此,建议贵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我区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对我区电梯进行全面排查,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源头治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抽检工作,及时进行检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梯依法安全使用;加大对“三无”电梯产品的查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电梯安全使用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多形式、多方位、多途径开展普及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使用电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完善咨询投诉体系,促进我区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居民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并将反馈意见于15日内函告我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