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发布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8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推进涉外法治与社会治理相统一,不断提高涉外司法效能,妥善化解一批涉外司法案件,助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现甄选部分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引领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能动司法,持续发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依法审理借名买房纠纷

——严某珊诉谭某强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严某珊及其丈夫吴某荣是香港居民,在上海市已购买一套住房,因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夫妻二人于2011年以谭某强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谭某强名下。2013年,严某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处房产归严某珊和吴某荣所有,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严某珊和吴某荣在诉讼当时尚不具备成为法律意义上房屋所有人的条件,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严某珊与吴某荣在香港离婚,因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存在争议,严某珊于2021年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谭某强返还购房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房屋增值收益等。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虽至今仍登记在谭某强名下,但该房产自购买后均由严某珊与吴某荣控制与使用,严某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谭某强占有房产且不同意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谭某强从购房行为中获利,或存在违约结欠严某珊债务的情形。因此,严某珊与谭某强之间并不存在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遂判决驳回严某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内地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不少海外侨胞以及港澳台同胞选择到内地城市购房置业。因政府住房限购政策或其他原因,往往会借用内地亲属或者朋友名义购买房产,从而引发纠纷。本案在尊重客观事实和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对于规范境外当事人到内地“借名买房”,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罗某诉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罗某在汕头与香港商人林某相识,后二人开始合作木材生意。期间,林某将进货的科檀木谎称为小叶紫檀,并将单价由2至3万元虚报为30至40万元,罗某先后向林某支付用于购买小叶紫檀的资金共计2400多万元。后来林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并将其名下房产以及查封的木头退赔给罗某,但仍不足以弥补罗某的损失。林某在服刑期间去世,因其曾供述骗取的款项大部分汇入香港配偶杨某账户下,用于家庭开支,罗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剩余的22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香港的夫妻财产制规定,如果夫或妻一方购买的财产或享受的收益是由另一方提供资金或款项形成的,则该部分财产或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财产和债务相随,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林某骗取巨额资金的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诈骗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杨某对林某诈骗所得的退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香港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名下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虽然法律制度与内地有所区别,但法律的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不同夫妻财产制下作出涉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公正的判决向公众传达,法域不是逃避责任的壁垒,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陈某初诉广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香港居民陈某初作为投资人向广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投资位于东莞市及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项目,双方签订了多份投资协议书,约定投资人不分担经营风险,收取固定收益。由于广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收益及本金后未支付剩余款项,陈某初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付还尚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初与广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签订多份投资协议,但陈某初实际并未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投资的模式,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合同中所约定固定收益即为利息,双方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应予以调整。因广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付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尚欠的部分应予以付还,遂判决向陈某初偿还尚欠本金及利息,驳回陈某初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交易模式也日趋多元化,“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即是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当事人以投资名义收取收益,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市场交易准则,应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本案中,人民法院透过合同面纱准确识别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依据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判决,体现了穿透性审判思维,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顺利调解跨境离婚纠纷

——黄某诉小麦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黄某与小麦(化名,土耳其籍)在旅游途中结识并相恋,次年在广东省汕头市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加上生活习惯迥异,不久小麦便回土耳其工作生活,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致感情破裂。黄某遂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结果

潮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涉外司法协助送达周期较长、难度较大,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小麦表示愿意前来中国参加诉讼,但因其签证时间较短,希望法院在其签证期内能一次性解决该离婚纠纷。后小麦如约前来中国,承办法官为小麦聘请了专业翻译人员,耐心细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多次沟通调解,终于在小麦签证期内促成调解,双方均到庭签字同意离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国际经贸往来和人员交往频繁,涉外婚姻也不断增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跨境离婚纠纷案件时,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司法服务,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展现汕头法院涉外审判的良好形象。

 

平等保护台胞合法权益

——洪某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洪某斌为台湾地区居民,因与汕头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汕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期间,洪某斌于2023年3月1日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公司和王某辉名下存款。2023年4月24日,汕头仲裁委员会向金平区人民法院送达《提交财产保全函》及《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裁判结果

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洪某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遂裁定冻结汕头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和王某辉名下的存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许多台胞选择到内地投资创业,也因此产生了部分法律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后,高效妥当地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为后续执行奠定良好基础,充分保障了台胞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汕头良好的司法环境与营商环境,坚定台胞投资发展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