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濠法建[2023]第4号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1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司法建议书  

                              汕濠法建[2023]第4号

**市****学校

我院在审理涉侵害未成人权益的案件中,发现你校虽系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和行为矫正教育的专门学校,但存在教职人员(包括外聘人员)的管教行为不恰当的问题。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1.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引导未成年人学生遵纪守法,爱国爱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学校应当根据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3. 教职员工(包括外聘人员)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4. 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健全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 要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上法治辅导课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让学生在自省自警自励中培养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函复本院。

 

 

 

 

0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