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黑恶案件涉案财产处置执行力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03  浏览次数:63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史风琴)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处置及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运用追缴、没收、责令退赔、判处财产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多种手段,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力度,以此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指导意见》明确,要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涉案财产依法及时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受理涉黑恶犯罪案件时,应要求检察机关随案移送已掌握的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证据。要依法加大对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的处置力度。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涉案财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应当专门对证明上述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证据进行调查。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主犯,在判处财产刑时亦应充分体现从严惩处精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被告人死亡的,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大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力度。法院要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财产处置部分执行的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执。执行部门对上述案件应当优先安排、优先执行;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防止因案件执行周期过长,影响打击效果。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财产刑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