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松香脱鹅毛受惩处 老板及雇工均被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114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龙湖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等人用工业松香为生鹅、生鸭脱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等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李某在外砂镇经营鹅场,主要销售活鹅、活鸭以及宰杀、销售生鹅、生鸭。自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且没有获得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月工资人民币1.2万元至1.4万元雇佣被告人沈某、沈某永、周某一家三人在该鹅场宰杀生鹅、生鸭,在此过程主要用工业松香进行脱毛处理并销售。

  2017年9月27日凌晨,市公安局联合市食药监局到鹅场进行检查,抓获正在作业的四被告人。公安机关同时在现场扣押一批鹅、鸭及买卖单据686张、笔记本3本、黄色不透明不规则块状物质56斤,并在现场对鹅场用于对家禽进行脱毛使用的物质等进行抽样送检。

  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色块状物质、呈黑色胶状的物质为松香类物质,即为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粤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脱毛使用的松香含铅、铬等重金属,其中,铅为1.1mg/kg、铬为2.5mg/kg。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沈某、沈某永、周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沈某、沈某永、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沈某永、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沈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沈某永有期徒刑一年,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沈某、沈某永、周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与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王晓霞)

(文章来源:2019年6月6日《汕头日报》http://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1906/06/c50124.htm)